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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林木种质资源普查专项经费和建立林木种子储备制度的提案”复文(2017年第0450号)

2017-09-0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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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建立林木种子储备制度问题
  《种子法》第六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对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以及制种大县给予扶持。”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制定林木种子贮备管理办法,加强种子收购、检验、储存、更新及管理。建立国家主要造林树种种子贮备库。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种子结实丰歉规律及造林绿化任务,开展相应的林木种子贮备。”
  林木种子的生物学特性决定林木种子的生产有大小年现象,一些树种丰产一次需要间隔几年甚至十几年后才能再次丰产,林木种子生产平年或者歉年的质量饱满度、发芽率都很难达到较高水平。林木种子生产制约因素较多,受气候、自然灾害、人为干扰等方面的影响很大,2008年南方雨雪冰冻灾害,造林所需林木种苗严重不足,出现了四处调种、大量进口林木种子的情况,相应地导致种子价格攀升。
  目前,全国共有省级常温种子储备库34座,省级低温种子储备库24座,地市级种子储备库144座,县级种子储备库122座。我国年用种量1800万公斤左右,目前全国林木种子储备能力约500万公斤,实际储备种子283.2万公斤,多数储备库处于闲置状态。主要原因是种子储备过程中种子质量会随着时间的延长逐渐下降,必须要定期检验、更新;同时,种子储藏过程中需要电费、设备维护费、检测费、人工费等,由于缺乏资金保障,储藏越多,亏损越大,严重影响了种子储藏的积极性,造成多数种子库不储藏种子,需要的时候没有种子。因此,出台《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建立林木种子储备制度,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检验、储存、更新及管理的需要是非常必要的。
  我局高度重视林木种子储备工作,于2017年再次对全国林木种子储备情况进行了调度,进一步摸清家底。同时,专门成立了《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办法》起草组,已经完成初稿并先后多次书面征求了各省(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我局有关司局的意见,根据各地和有关部门所提意见,对原稿几经修改和完善,争取尽快出台。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沟通协调,争取将林木种子储备资金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补助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林木种子储备工作的支持力度,并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积极做好林木种子储备工作。
  二、关于设立林木种质资源普查专项经费问题 
  林木种质资源是林木遗传多样性的载体,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对于林木种质资源的保存和利用高度重视。2014年,我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同意后,印发了《全国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利用规划(2014-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提出要全面调查、了解林木种质资源现状,着力构建原地保存、异地保存和设施保存有机结合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体系,开展林木种质资源科学评价,实现林木种质资源安全保存和可持续利用。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方式对国家级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持续支持。按照《规划》,由我局组织建设一座国家林木种质资源设施保存主库,建设内容包括低温保存库、种子处理设施、科研温室、种质繁育圃等,还将在东北、西北、华东、中南、华南和国际竹藤中心建设6个设施保存分库。目前,该项目前期工作正在顺利进行,待前期工作完成后,我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办理项目审批事宜,推进国家林木种质资源设施保存库尽快建成发挥效益。
  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有关政策和资金渠道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予以了积极支持。一是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安排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的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和储藏等进行补助。二是通过我局部门预算安排林木种质种苗质量监管与保护等项目支出,支持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林木良种基地管理、检查等工作,促进保护林木种质资源。
  关于您提出的设立林木种质资源普查专项资金的问题,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要求,目前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规范、清理、整合有关专项转移支付。因此,目前新设专项资金难度较大。今后,我局将配合财政部做好相关工作,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利用好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推进林木种质资源普查、保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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