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系列工程实施,野生动物栖息地生境质量持续改善,野生动物种群不断增长、觅食等活动范围扩大,导致了野生动物损坏农作物、伤害家畜、人员以及毁坏生产生活设施等情况日益频繁和突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局对此高度重视,多方寻求解决野生动物致害问题的途径,积极采取系列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一、关于采取主动防范措施的问题
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今年,我局先后会同有关部门赴山西、浙江、福建、陕西4省对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问题进行联合调研,并对全国31个省(区、市)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在福建等14省份启动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危害防控工作的通知》,并印发《防控野猪危害技术要点》,要求各地调查评估野猪危害,有组织开展猎捕调控活动,加强隔离防控措施研究,探索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综合保险业务,鼓励相关地方政府利用保险市场,防范和分散因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风险。同时,为有效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质量,我局研究提出有关建议得到立法机构采纳,新修订《森林法》规定“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已为整合各类野生动物保护地、食源地等,开展生态修复、栖息地改造以适应主要保护对象生存提供了法律依据。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您的意见,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地方政府预防野生动物危害的职责要求,尽快依法建立健全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的工作机制,加强重点致害野生动物监测、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质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布局,因地制宜调整产业结构,来降低人兽冲突实际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将按照《森林法》中对栖息地改造的相关规定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进行进一步完善。
二、关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问题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致害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并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目前,全国已有9个省出台了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财政部与我局修订完善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支持范围,并测算安排资金予以支持。目前的野生动物致害保险,以责任保险为主,云南、西藏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了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试点或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商业保险,福建省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森林综合保险和水稻种植综合保险范围。
下一步将根据您的意见,督促地方政府出台补偿办法和标准,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致害野生动物范围进行补偿。鼓励地方政府利用保险市场,防范和分散相关领域的风险,结合本地区财政资金的公共性方向以及财力状况等统筹研究政策,推动保险机构继续发挥责任保险优势,提高赔偿标准,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范围。
三、关于健全野生动物致害相关民生保障措施的问题
野生动物致害防范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职,主动作为,相互配合支持,协调推进。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您的意见,配合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做好野生动物致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防止发生因损致贫返贫现象。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的宣传,并对受野生动物致害影响的脱贫户持续做好监测跟踪,指导地方强化产业和就业帮扶举措,研究建立野生动物危害综合保险和民政救济机制,严防因野生动物致害返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