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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提案”复文(2016年第3102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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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重要手段。截至2015年底,我国已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自然保护区2740处,总面积约14703万公顷。我国管理自然保护区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制定于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我国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也为建立现行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到目前为止,我国基本形成以《条例》等国家立法为基本法,地方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已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的迅速发展,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出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首先,《条例》在效力位阶上属于行政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管理中,既不能起到统领其他相关法规的作用,也不能担当有效地和其他部门法律相协调的重任。因此,制定和颁布具有更高约束效力的综合性的自然保护区法非常迫切。其次,《条例》虽然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已明显滞后于实践的需要。加强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构筑科学、完善的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是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当务之急。
  当前,我国自然保护区在管理体制上仍然采取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然而在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实践中,出现了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等问题。2015年9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中清晰指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永续利用,改革各部门分头设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的体制,对上述保护地进行功能重组,合理界定国家公园范围。国家公园实行更加严格保护,除不损害生态系统的原住民生活生产设施改造和自然观光科研教育旅游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保护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可以看出,我国借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契机,最终目的是重组自然保护地体系,理顺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体制。我国已选定北京、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湖北、湖南、云南、青海等9省市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试点时间为3年。因此,随着我国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的结束,我国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将进一步得到充实完善,相关管理体制、管理机制等也将逐步明确。
  二、关于逐步解决林地权属问题的建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中发〔2015〕6号),提出要在稳定先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对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林场,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原则整合为较大林场。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林业及其他相关部门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设立统一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等改革事项,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问题是试点探索的重要内容。下一步,我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将结合相关改革事项的推进,统筹研究解决林地权属问题。
  三、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一)关于将自然保护区所有林地全部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对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对于自然保护区林地中符合条件的,已按规定纳入了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中央财政也相应安排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二)关于提高自然保护区内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建议。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对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对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将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进一步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2015年,中央财政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6元(其中西藏每年每亩7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三)关于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2014年国家财政部会同我局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当年中央财政安排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支出6.4亿元,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原则上每个省(区、市)选择一个国际重要湿地或者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试点。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4.1亿元林业补助资金湿地补贴,支持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四)关于积极探索水、电、旅游等经营收入转移支付补偿办法的建议。目前,中央财政以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积极支持自然保护区提高管理能力等工作。此外,还通过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湿地补贴等财政资金,将包括自然保护区内的有关森林、湿地等纳入保护范围,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对于积极探索水、电、旅游等经营收入转移支付补偿办法的建议,鉴于涉及地区间、行业间等多方面的利益问题,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认真研究。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逐步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领域,以及禁止开发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要研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机制。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加快形成损害生态者赔偿的运行机制。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的交易获得收益,发挥市场机制促进生态保护的积极作用。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完善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平台。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等相关部门将认真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多措并举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四、关于加大保护区资金投入的建议
  中央财政非常重视支持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建设工作,通过有关政策和资金予以积极支持。“十二五”以来,国家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5亿元,支持了15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06年起启动实施了湿地保护工程,对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湿地恢复等项目予以了重点支持。“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18.3亿元,用于湿地自然保护区购置监测监控设施、恢复退化湿地等,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同时,通过我局部门预算安排珍稀濒危物种调查监管、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系统维护、珍稀濒危物种野外救护与繁育、重点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等项目支出,支持开展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经过多年持续建设,部分重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保护管理能力得到了较大提升,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生态旅游等功能进一步增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国家的、地方的或者部门的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目前,我国已有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2740个,按照事权划分,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支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地方投资计划,国家通过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等方式予以支持。
  五、关于加大对保护区社区建设扶持力度的建议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要求,目前,国家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规范、清理、整合有关专项转移支付等,因此不宜新设专项资金。有关地方可利用现有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和资金渠道开展相关工作。
  六、关于加强保护区管理职能和管理水平建设的建议
  我局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今后将进一步充实执法力量,严厉打击自然保护区的非法砍伐、偷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保护好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同时,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按照所有者和监管者分开和一个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整合分散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组建对全民所有的各类自然资源统一行使所有权的机构,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出让等。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有关用途管制职责,逐步统一到一个部门,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的用途管制职责。待相关改革逐步到位后,我国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将更加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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