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统筹全国治沙扶贫工作的建议
国家高度重视沙化地区扶贫脱贫工作。“十一五”期间,国家开展了边境扶贫试点,推动沙产业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效。“十二五”期间,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沙产业的意见》(林沙发〔2010〕278号),强调各地区要依据当地自然、社会、经济特点和沙产业发展现状,合理确定沙产业发展重点领域。长期以来,各地积极推动沙区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形成了以木材、饲料、中药材、经济林果、沙漠旅游等为重点的沙区特色产业,初步构建了以特色沙产业为核心、上下游产业不断延伸完善的产业链条,为沙区农牧民增加了就业机会,拓展了增收渠道,加快了农民脱贫致富步伐。
我国沙化土地面积大、分布广,又多处于我国扶贫攻坚的主要区域,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加快沙产业发展,对于巩固沙区治理成果、增加沙区农牧民收入、加快当地脱贫攻坚步伐具有重要作用。下一步,国家将结合各项重点生态工程的实施,加大对沙区林草植被资源建设和相关产业的支持,促进沙区精准扶贫工作。
二、关于出台治沙扶贫特殊政策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对沙化土地使用权承包或出让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
关于设立治沙扶贫专项绿色信贷或绿色债券的建议。为进一步推动绿色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明确了绿色债券的适用范围、支持重点、审核要求、相关政策等重点内容,适用范围中包括了生态农林业项目。中国银监会在2016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中提出,将修订出台更加严格的绿色信贷政策指引,建立绿色信贷长效机制,确保信贷资金投向环保、低碳领域,积极探索能效融资、碳排放权融资、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等绿色金融。同时,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投入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9号)中,提出了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互补作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发挥主渠道作用和开发性、倡导性、保本微利等特点,先期加大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移民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贫等领域的资金投放”、“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的贷款,原则上以中长期贷款为主,同时根据项目还款资金来源及进程,合理设定还款期限”等要求。下一步,国家将继续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作用,鼓励由相关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治沙扶贫专项绿色债券的设立工作。
关于把沙漠新能源打造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治沙扶贫新亮点,打通沙漠地区电力外输通道,将光伏与光热指标重点向治沙扶贫倾斜的建议。沙漠地区水资源普遍匮乏,光热发电作为一种新型发电技术,具备一定调节能力,但采用风电、光伏、光热等新能源联合运行的直流工程尚无设计、运行经验。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结合送端资源环境条件、受端电力市场发展、电网技术进步等因素,进一步研究论证。
三、关于将沙漠治理纳入“一带一路”战略规划的建议
“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和地区土地荒漠化问题严重。在“一带一路”战略下,加强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在荒漠化治理方面的合作具有积极作用。目前,“一带一路”战略规划中已经提出了加强沿线国家生态环保等方面的合作要求,我局正在积极研究推进“一带一路”防沙治沙工作。2016年6月17日,我局组织召开了“一带一路”共同行动高级别对话活动,发布了《“一带一路”共同行动倡议》。下一步,国家将进一步积极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荒漠化治理方面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