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创新集体林经营制度问题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各地积极探索配套政策,进一步放活森林和林地经营权。中央也正在研究起草《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以创新集体林业经营体制机制,促进良性发展,提高集体林业综合效益。针对承包到户分散经营问题,中央和地方都非常重视,倡导要大力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林业合作组织是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局高度重视林业合作社工作,先后下发了《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关于加快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通知》(林改发〔2013〕153号)、《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全国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活动的通知》(办改字〔2015〕159号),指导和支持各地加快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截至目前,全国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近6万个,入社农户700多万户,带动林地规模经营1亿多亩。
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完善财政政策,促进集体林经营和林农增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中央财政将造林、森林抚育、林木良种补贴等专项资金整合成为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形成政策和资金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促进包括集体林经营在内有关工作的开展。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提出,发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主体作用、创新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机制等工作措施。其主体思路是,坚持“中央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支持贫困县以扶贫规划为引领,把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同类、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贫困县可根据有关要求,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有关涉农资金,创新使用方式,发展生态优势产业。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促进林业专业合作社更快更好发展;中央财政将继续完善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
二、关于优化配置区域营林政策问题
森林和林地经营管理既关系森林生态系统安全,也直接关系到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为了更好发挥森林的生态、社会和经济综合效益,充分挖掘森林潜在功能,我国正按照森林主体功能区划和分级保护的原则,改革和完善森林经营政策。我局积极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推进全国林地“一张图”建设与管理,推动森林分类经营和林地分级保护利用,并制定与之相对应的利用、管理、政策等措施;在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规划和管制、利用规划引导市场主体进行经营的同时,又给市场主体一定的经营自主权,达到放活经营权的目的,逐步推进市场机制发挥决定性作用的集体林权经营机制和林业资源配置机制建设,争取早日实现生态与经济共赢。
中央财政非常重视支持集体林经营。一是安排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促进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二是安排林业补助资金造林、森林抚育补贴,对包括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在集体林地上的造林和抚育予以补助。有关经营主体可充分利用有关政策和资金渠道,推进集体林经营发展。
三、关于制定绿色就业政策问题
目前,我国林业正由传统采育林业向多功能林业转变,林权权能也呈多样性变化,这对现代林业经营者提出了更高专业要求。为了帮助农村山区发展,近年来,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委联合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报名到基层就业。2009年,出台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含林场、技术推广站)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每个基层就业毕业生每年最多可获得补偿资金8000元。为了进一步提高林业经营人员业务水平,我局编制了《全国森林经营人才培训计划(2015—2020年)》(林造发〔2015〕8号),计划到2020年,培训林业管理技术人员3万人次以上。下一步,我局将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大林业经营人才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