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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提案”复文(2016年第1492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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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项宗西委员提出的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宁夏贺兰山自然保护区,1982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扩增了1462.66平方公里,使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达到了2062.66平方公里;2011年再次调整,面积为1935.35平方公里。
  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贺兰山山脉东坡的中段和北段,是蒙古高原、黄土高原与青藏高原的交界地带,自然资源极其丰富。作为银川平原天然生态屏障,一方面有效地阻止了腾格里沙漠的东移,另一方面也减弱了山地水土流失,保障了宁夏乃至西北地区的生态安全。鉴于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生态价值,我局对其范围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保护优先的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做好保护建设管理工作。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等一系列文件相继出台,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以制度保护生态的态度。
  二、宁夏贺兰山自然保护区整改是调整的前提。近年来,鉴于宁夏贺兰山自然保护区违规开矿探矿问题频发,2016年1月环境保护部对相关部门进行了约谈;2016年2月我局“绿剑行动”也对该自然保护区进行了重点督查,要求限期整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以及宁夏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均已上报了整改实施方案。要根据整改实施方案,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按时按点完成各项整改工作,以便为科学开展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提供重要的基础条件。
  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科学有序开展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各项工作。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规定,以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有利于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为前提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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