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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提案”复文(2022年第00899号(资源环境类066号))

2023-01-30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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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问题

  (一)对荒漠生态系统予以补偿。近年来,我局积极配合财政部,在我国北方地区组织实施了一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项目。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实施封禁保护,通过采用“封”“禁”措施,禁止乱樵采、乱开垦、乱放牧,严格管控封禁保护区域内开发建设活动。2022年,我局通过中央财政林业草原转移支付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安排内蒙古、西藏、新疆等6个省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补助2亿元,其中甘肃省3463万元,主要用于设置围栏设施、扎设沙障、配套设施修建维护、警示标牌修建等建设,资金切块下达到省区,有关地方可以结合自身实际,统筹考虑安排相关工作。

  (二)荒漠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森林法》明确,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应当划定为公益林。我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也明确指出“国家级公益林应当在林地范围内进行区划,并将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作为主要的区划对象”;同时,规定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对象为“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含绿洲外围的防护林基干林带),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其中,荒漠化地区包括八大沙、四大沙地,以及河北坝上、阴山北麓、黄河故道等其他荒漠化或沙化严重地区。我局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方面,认真参考你们的意见,以国土“三调”数据为统一底版,积极研究探索荒漠地区灌木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财政部,不断健全完善补偿机制,加强对荒漠生态系统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我国森林资源有效保护和稳定增长。

  二、关于统一管理部门与补偿政策问题

  自2004年我国正式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完善政策。国有林区的天然林保护范围涵盖了公益林,已经实现天然林和公益林统一管护。国有林场在落实国有林管护任务时,与管护人员分别签订天然林和公益林管护协议,并对管护人员的管理、考核、报酬发放等统一进行,基本实现了天然林和公益林的一体化管理。在落实非国有林管护任务时,大部分地区既要签订天然林管护协议又要签订公益林管护协议,对管护人员的管理、考核、报酬发放等分别进行,只有少部分地区实行天然林和公益林并轨管理。

  《森林法》《湿地保护法》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已按程序上报国务院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均对建立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出相关规定。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聚焦重要生态要素,健全完善公益林、天然林、湿地、沙化土地等分类补偿制度,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研究将退化和沙化草原列入禁牧范围。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要求,结合正在编制的《全国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继续推动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理并轨,由以前的双线制转变为单线制,努力打破管理壁垒,统一标准、统一规范,节省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同时,在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分类补偿决策部署的基础上,逐步研究探索林草湿综合补偿制度。

  三、关于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条例问题

  2020年新修订的《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法制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对实施森林等重要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建立行政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把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转化为制度,推动解决生态保护补偿实践中的难点和堵点,激励生态保护者更好履行生态保护职责,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向更高质量发展。目前,《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已按程序上报国务院。对于你们提出的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条例,考虑到目前《森林法》和即将出台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已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作出明确规定,不宜再制定相关条例。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等部门做好立法审查等相关工作,推动《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尽快出台,并积极配合财政部等部门做好重点生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四、关于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并向西部倾斜问题

  自2004年我国正式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以来,中央财政高度重视森林资源管护,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一是提高补助标准。2011年将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由最初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提高到15元,2019年进一步提高到16元。2015年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由最初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6元,2016年提高到8元,2017年进一步提高到10元。二是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不断增加对全国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生态保护补偿,提升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地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22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181.22亿元,其中甘肃、西藏、四川等西部12个省区市125.67亿元,占补助总额的69.4%。

  《森林法》和财政部联合我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对公益林实施差异化补偿。因此,在中央财政不断增加投入的同时,甘肃省应根据本地工作实际,按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强森林资源管护。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协调财政部,健全完善森林资源管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差异化补偿机制,促进我国森林资源有效保护和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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