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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森林旅游要以保护环境为前提的提案”复文(2016年第3121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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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在提案中反映的森林旅游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您提出的一些建设性意见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多年来,我国森林旅游业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森林旅游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各地在发展森林旅游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在协调保护与利用、生态与产业关系中还存在较大不足,给森林旅游的健康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
  我局对当前森林旅游发展中存在的或可能出现的问题有着清醒的认识,并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
  一、关于坚持对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增值并重……使生态旅游的全过程变成生态知识教育和生态道德教育的全过程的建议
  一是将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纳入发展规划。2014年,我局印发了《全国森林等自然资源旅游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年)》(林规发〔2014〕32号),要求在森林旅游开发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和“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把开发活动严格控制在生态承载力范围以内。在开发利用过程中,要坚持以总体规划为统领,做到有序开发,坚决防止因过度开发或盲目开发造成对森林等自然资源的破坏。
  二是严格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查。2015年,我局公布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办资字〔2015〕63号),进一步加强对重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
  三是逐步明确重点保护对象和范围。2015年和2016年,我局分别以四川省和江西省为试点,启动了全国森林风景资源调查与评价试点工作,其目的是要进一步明确森林风景资源的重点保护对象、范围和措施。
  四是进一步加强生态旅游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最近几年,我局每年举办国家森林公园主任培训班、全国森林公园自然教育培训班等。2015年,国家旅游局开展了研学旅游目的地和研学旅游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并在此项工作中重点推进了森林旅游和生态旅游目的地研学工作,进一步加强了旅游宣传教育。
  二、关于制定法律、法规,强化法制观念的建议
  森林旅游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业态。2013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了《旅游法》。为适应我国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求,国家旅游局进一步加强了旅游景区资源环境保护的制度化设计。一是在正在修订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中,进一步强化景区的资源环境保护内容,并将其设置为5A级旅游景区评定的第一道门槛和必要条件。二是开展《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意见》研制工作,并拟于2016年召开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大会,进一步强化包括森林旅游在内的旅游生态文明建设与顶层设计。我局高度重视自然资源的保护工作,各类森林旅游地都有相应的法规、规章来规范其保护与利用工作。2011年,我局在《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还专门颁布实施了《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规备字〔2011〕2号)。
  三、关于加强生态旅游管理,保护景区环境和采取多种措施引导文明旅游的建议
  一是加强示范引导。2011年,我局会同国家旅游局联合公布了10个“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区”。2007年起,国家旅游局、环境保护部共同开展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工作。2015年,我局开展了“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和“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的建设工作。通过以上工作,进一步引导森林旅游发展,为全国森林旅游发展树立标杆。
  二是采取多种措施引导文明旅游。近年来,国家旅游局开展了中国公民出境文明旅游倡议书、文明旅游公约大家定等活动。目前,国家旅游局正在编制《绿色旅游消费公约》,同时,研究建立绿色旅游消费创新目录,鼓励旅游各环节参与者创新绿色旅游消费办法,在星级酒店、连锁酒店逐步推行取消“六小件”,在全国推广“垃圾换门票”和“旅游车辆满载门票减免”等长效机制。此外,研究把旅游消费过程中的奢侈浪费行为纳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档案”。同时,还将持续推出绿色旅游公益宣传广告,在旅游窗口单位推出绿色旅游消费宣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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