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尽快落实国有林区改革相关配套支持政策的建议
2015年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对深化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做出了总体部署。2015年3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对推进国有林场林区改革做了动员部署。一年多来,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贯彻落实中发〔2015〕6号文件和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研究落实配套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推进国有林区改革。
(一)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力度。我局积极协调财政部加大对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改革的支持力度。按照中发〔2015〕6号文件要求,2015年中央财政适当增加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规模,提高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费和社会保险补助费的财政补助标准。一是安排全面停伐补助经费。2015年中央财政增加安排财政资金12.81亿元,支持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促进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加快转变经营管理体制。二是适当提高森林管护费补助标准。2015年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费由原来的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每年每亩6元,2016年进一步提高到了8元。三是适当增加社会保险补助费。2015年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社会保险补助缴费基数,由所在省(区、市)2008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提高到2011年的80%。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完善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政策,适当提高相关补助标准,继续支持包括内蒙古在内的重点国有林区改革工作。
(二)积极推进重点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化解工作。我局会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积极研究重点国有林区金融债务化解政策,开展了联合调研。2016年3月,受汪洋副总理委托,国务院副秘书长江泽林同志召集11个部门和单位召开专题协调会,对重点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解决方案进行协调。中国银监会牵头成立了重点国有林区金融债务清理办公室,联合财政部和我局开展了金融债务清理对账工作。在核对债务的基础上,我局会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研究提出了重点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化解的初步意见,并拟于近期上报国务院。
(三)加大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启动深山远山林业职工搬迁工程试点。“十二五”期间,国家累计安排内蒙古森工集团中央预算内投资27.13亿元,其中2015年投入2.74亿元。按照中发〔2015〕6号文件要求,我局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选择2个国有林业局启动了深山远山林业职工搬迁和林场撤并调整工程试点。参照执行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政策,国家对试点地区林业职工搬迁安置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接续替代产业平台项目等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2015年共安排6876万元,其中安排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五岔河林业局3876万元。从2016年起,国家安排部分中央投资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开展防火应急道路试点建设。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规模情况,逐步扩大国有林区深山远山林业职工和林场撤并调整工程支持范围,对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统筹给予支持。同时,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住房建设部等部门的协调,继续加大对国有林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二、关于参照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对停伐转产的职工给予奖补支持;对暂时难以实现再就业的改制企业职工,给予生活补助和社保专项补贴的建议
2015年,国家启动了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工作。中央财政参照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2014年实际采伐量,并考虑基层林业局实际承担的社会职能,测算增加了内蒙古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规模,即:中央财政按每停伐1立方米补助1000元、每个林业局安排社会运行支出1500万元标准(内蒙古岭南八局每个林业局补助1000万元)增加安排停伐补助资金。新增资金以弥补人员经费缺口为重点,支持保障林区干部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持林区社会的正常运转。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有关单位可统筹利用上述有关政策和资金渠道,对停伐转产的职工给予支持,对暂时难以实现再就业的改制企业职工,给予生活补助和社保专项补贴等。您提出的参照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问题,由于政策出台背景、目标任务、补助对象等不同,不宜简单参照。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在保障国有林区职工基本生活、完善职工社会保障等方面予以认真研究,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三、关于增加生态建设工程任务量的建议
2011年,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实施以来,我局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累计安排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造林845万亩(其中:人工造林55万亩、飞播造林18万亩、后备资源培育772万亩)、森林抚育9428万亩,促进了森林资源的恢复,解决了部分林区职工就业问题。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生态建设的支持力度,在促进森林资源恢复的同时,妥善解决林区富余职工就业问题。
四、关于制定政策支持林区企业转型升级的建议
为支持国有林区产业转型发展,国家通过有关政策和资金渠道予以了积极支持。一是安排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按照《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规定,中央财政对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等贷款项目安排贴息补贴。 “十二五”以来,累计安排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贴息6218万元。二是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用于工程二期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是中央预算内投资设立了大小兴安岭及长白山林区接续产业专项,重点支持林区建设接续替代产业平台和发展能够充分吸纳就业、促进转型升级的接续替代产业,截至目前已累计安排资金10.8亿元。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通过现有渠道加大投入,推动国有林区转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