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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提案”复文(2016年第1741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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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议尽快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种子法,增加了新品种保护一章,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种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关键性制度进行了规范,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品种命名、授权原则、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提高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额度,加大了处罚力度。但对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这一重要问题尚未入法,对新品种保护仍有欠缺。
  我局赞成关于尽快修订《条例》的建议。修订《条例》也是《种子法》的要求,对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加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促进种业创新、开发自主品牌良种意义重大。目前,我局正在积极推进《条例》的修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成立了《条例》修订工作起草小组。今年7月,经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由农业部牵头,我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参加,共同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组,启动对《条例》的修订工作;二是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纳入《条例》进行调研。通过广泛开展调研,走访国内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大省,及与花卉拍卖市场经理、育种家、花卉生产企业管理者座谈等方式,就新品种执法、育种者权利、农民自留种以及我国加入UPOV91文本等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为修订《条例》做积极的准备工作;三是与欧盟就实质性派生品种进行保护开展合作研究。加强了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和欧盟品种权局(CPVO)就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农民特权和我国加入UPOV91文本等问题讨论交流。鉴于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UPOV将于今年年底就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出台解释性文件,规范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在品种权保护中的应用,我们学习研究后,再根据我国情况在修订条例时加以应用。
  通过广泛的调研和先期开展的研究,我们认为把实质性派生品种纳入《条例》,既能激励植物育种原始创新,又能加大对原始创新的保护力度。在这一过程中,非常希望倾听你们的意见和建议,让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在我国种业现代化和早日成为育种强国中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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