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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对东北国有林区政策资金支持的提案”复文(2016年第3343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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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加大支持,建立完善国有林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国家高度重视完善国有林区社会保障体系。2011年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险”全部纳入了补助范围,并大幅度提高了社会保险补助标准。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的规定,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和物价变化,有关部门将在调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调整有关补助标准。2015年中央财政提高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社会保险补助缴费工资基数,由所在省(区、市)2008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提高到2011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进一步提高了职工社会保障水平,缓解了森工企业缴费压力。
  对您提出的一次性安置职工的社保问题,为支持解决林区职工困难,确保林区社会稳定,经请示国务院同意,2012年我局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林规发〔2012〕271号),明确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中央财政安排一次性补贴,支持地方统筹解决其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缺口。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以年限累计缴费满15年、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为目标,对2003年安置的全民职工和2006年安置的进入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全民职工和混岗职工,分别补贴8年和5年。同时要求各地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充分利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积极筹措地方补贴资金。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做好相关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切实保障一次性安置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维护国有林区和谐稳定。
  二、关于推动升级,建立后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建议
  为支持国有林区产业转型发展,国家通过有关政策和资金渠道予以了积极支持。一是安排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按照《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规定,中央财政对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等贷款项目安排贴息补贴。二是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用于工程二期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是中央预算内投资设立了大小兴安岭及长白山林区接续产业专项,重点支持林区建设接续替代产业平台和发展能够充分吸纳就业、促进转型升级的接续替代产业,截至目前已累计安排资金10.8亿元。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通过现有渠道加大投入力度,推进国有林区产业转型发展。对您提出的应建立天保工程区后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建议,按照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专项资金的要求,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专项资金进行清理,因此不宜再设立天保工程区后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森工企业可充分利用现有的财税政策和资金渠道发展相关产业,促进产业转型。
  三、关于轻装上阵,彻底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建议
  我局积极推进国有森工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在2011年启动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时,我局协调财政部安排了改革奖励补助资金,具体包括:一是对国有林业单位承担的消防、环卫、街道等社会公益事业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省(区、市),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国有林业单位承担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主要省(区、市),中央财政按照天然林资源保护一期补助标准和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教育、医疗卫生人数给予补助。三是对改革积极性高、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省(区、市)予以适当奖励。2015年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进一步明确,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国有林区政企分开。在地方政府职能健全、财力较强的地区,一步到位实行政企分开,全部剥离企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交由地方政府承担,人员交由地方统一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在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先行在内部实行政企分开,逐步创造条件将行政职能移交当地政府。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认真落实中央有关部署,继续加大对森工企业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改革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国有林区改革。
  四、关于合理补偿,体现国有林区生态产品价值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各级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其中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对象为国家级公益林。对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的国有林,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中央财政安排了森林管护费,管护费补助标准与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一致。2015年中央财政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国有林管护费补助标准同步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了6元,2016年进一步提高到8元。为避免重复安排,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的国有林不宜再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继续逐步提高国有林管护费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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