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提高天保工程投资标准的建议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以来,我局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不断完善补助政策,提高补助标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特别是在2011年国家启动实施天保工程二期时,中央财政适当提高了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补助标准,有力地保障了天保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有关要求,2015年我局积极协调财政部将天保工程区国有林管护费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6元,2016年进一步提高到了8元。同时,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16年起提高了营造林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其中人工造乔木林由每亩300元提高到500元,人工造灌木林由每亩120元提高到240元,封山育林由每亩70元提高到100元,飞播造林由每亩120元提高到160元,天保工程补植补造和改造培育由每亩200元提高到300元。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继续按照有关要求,适时研究提高天保工程相关补助标准。
您提出的建立森工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的建议,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决定性作用,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通过建立工资分配宏观体系,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最低工资保障机制等,促进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发展实现稳步增长。“十二五”期间,四川省已连续4年发布工资指导线,连续4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较好地保障了低收入职工的权益。但是,目前仍存在包括森工企业在内的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不健全、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增长缓慢等问题。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继续健全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强对不同行业的分类指导,加快建立职工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制度。
二、关于解决森工企业历史欠账的建议
国家高度重视森工企业社会保障等问题。在2011年国家实施天保工程二期工程时,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险”全部纳入了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并大幅度提高了社会保险补助标准。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有关要求,2015年我局协调财政部提高了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缴费工资基数,由所在省(区、市)2008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提高到2011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进一步提高了职工社会保障水平,缓解了森工企业缴费压力。201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明确规定,各地要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省级财政对解决老工伤问题工作任务重、统筹地区负担有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负总责。您提出的将死亡职工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中央财政补助的建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已明确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您提出的退休职工统筹外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纳入中央财政补助的建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企业负责发放、缴纳。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要求,落实国有林场林区改革相关配套政策,继续加大投入力度,指导并督促地方政府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逐步解决社保欠费等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林场林区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关于统筹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近年来,我局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将林区饮水安全、道路、电网改造、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分别纳入相关规划并给予了相应支持。2015年安排投资3.5亿元,其中中央投资2.4亿元,解决了59万国有林场林区职工和居民饮水安全问题。2015年,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15〕6号文件促进国有林场(区)道路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交规划发〔2015〕40号)明确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省道网、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有林场(区)道路属性类别,分类梳理并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在编制公路“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时,对纳入公路网规划范畴的国有林场(区)道路,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安排好建设和养护计划。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实际情况和现有资金渠道,要求相关省份将部分林区(林场)公路项目纳入农村公路建设方案,安排中央投资对国有林场(区)乡镇、建制村级别的节点通沥青(水泥)路建设予以补助。目前,我局正在组织编制《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将作为重点建设内容纳入规划,从2016年起国家将安排部分中央投资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开展防火应急道路试点建设。2016年,我局组织开展了国有林区林场管护站点用房调查摸底,汇总分析了全国管护站点用房现状和建设需求。我局将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争取国家尽快安排投资开展管护站点用房建设。“十三五”期间,国家能源局将牵头实施第二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我局已将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电网升级改造需求报送国家能源局。我局积极协调水利等有关部门已将国有林区饮水安全纳入到各省(区、市)“十三五”规划中,争取在“十三五”期间逐步解决。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发〔2015〕6号文件要求,加大国有林场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四、关于给予林区转型发展政策扶持的建议
(一)关于进一步豁免森工企业在采伐经营时期的历史债务,解决森工企业改革发展融资难等问题的建议。根据《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计发〔2003〕65号)中对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木材采伐企业债务实行全部免除的要求,在核实债务的基础上,我局会同中国银监会分四批次对包括四川省在内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木材采伐企业金融机构债务予以免除,有效地减轻了森工企业负担。
(二)关于对森工企业转型发展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将国家扶贫政策覆盖国有林区,对森工企业转型发展项目给予金融贷款贴息、税收减免优惠等,以及建立林业产业发展基金,补助扶持森工企业转型发展的建议。为支持林区转型发展,国家通过有关政策和资金渠道予以了积极支持。一是安排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按照《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规定,中央财政对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等贷款项目安排贴息补贴。二是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用于天保工程二期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各地可充分利用现有的财税政策和资金渠道发展相关产业,促进产业转型。您提出的建立林业产业发展基金的建议,鉴于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涉及政府、企业等多方利益主体,需要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和多方统筹协调,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
(三)关于加大林业职工技能培训的建议。您提出的组织预算专门资金用于林业职工技能培训建议,对提高职工综合素质、促进富余职工转岗就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在制定并实施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对化解产能过剩和产业转型的失业人员开展免费职业培训,由失业保险基金、政府奖补金提供支持,大规模开展开放式在线培训,增强培训的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方便职工自主选择参加培训。地方政府也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林业职工技能培训支持力度,提高林业职工综合素质,增加林业职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