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复文 > 提案复文

“关于加强我国麻黄草管理立法的提案”复文(2021年第3837号(政治法律类235号))

2021-11-18   来源:办公室

【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一、关于加强麻黄草管理的法律规定问题

  目前,我局主要按照《草原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草原司法解释》),及《甘草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麻黄草采集,合理调控资源利用,打击查处违法违规采集麻黄草行为。《草原法》规定,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甘草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规定,采集、收购麻黄草需凭采集证,相关单位必须按采集证规定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采集工具和方法进行采集。禁止无证采集和违规采集。《草原司法解释》规定,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破坏草原植被,造成草原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麻黄草采集管理的问题

  2018年,我局和农业农村部启动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调整工作,将斑子麻黄列入《名录》,进一步加强保护管理。目前《名录》已报请国务院审批。2020年,我局启动了麻黄草资源评估和利用趋势分析项目,对麻黄草野生资源和人工种植现状进行调查和评估,摸清相关情况。该项工作正在开展中。同时我局每年都下达年度麻黄草采集计划,明确要求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从严核发采集证,严禁超计划发放。加强采集计划分解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采集、超量采集、跨属地采集及不按要求采集等违法行为。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麻黄草管理的问题

  加强麻黄草管理,依法管控使用用途,堵塞管理漏洞,切断流向制毒的渠道,充分发挥麻黄草的生态和社会效益,迫切需要在种植、采集、购销、运输、使用、仓储及出口管理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也需要司法、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林草、海关等各部门的通力协作、有效配合,更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做好麻黄草采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工作,进一步规范麻黄草种植和采集,并加大对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破坏草原植被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保护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安全。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