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尽快完成《草原法》修订问题
自2018年9月《草原法》修改被列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类项目后,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启动并推进《草原法》修改工作。围绕《草原法》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草原产权制度、草原执法、量刑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修改草案。一是完善草原保护制度。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制度成果融入法条当中,增加了“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内容,突出对草原资源实行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全过程管控,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对生态红线保护、草原用途管制、草原旅游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将全面推行林(草)长制纳入《草原法》中。二是完善处罚措施和标准。对破坏草原植被和草原设施、不按规定无节制割草打草利用等情况,设置了限制强制禁止性规定,并增加对应处罚规定;将部分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进行了修改,增强可操作性。三是总结实践经验。在总结近年来草原生态修复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部分行之有效的政策和举措进行了制度化,形成草原保护修复的长效机制。围绕科学绿化,增加了量水而行、以水定绿方面条款,增强草原保护修复科学性;围绕国有草场、草原自然公园的成功模式,补充了草原自然保护地和保护形式有关条款。
二、关于强化草原保护修复问题
内蒙古是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屏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内蒙古生态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全区各族群众生存和发展,而且关系华北、东北、西北乃至全国生态安全;保护草原、森林是内蒙古生态系统保护的首要任务”。我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将草原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补短板、强弱项、谋长远,推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出台,切实加强新时代草原保护修复工作。一是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印发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执法监管 坚决打击开垦草原和非法征占用草原等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各地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草原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了2019“绿卫”森林草原执法专项行动。优化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制度。二是加快草原生态修复。2020年中央投资近60亿元,实施了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草原保护修复等重大工程政策,其中安排内蒙古草原生态修复资金13.8亿元,开展人工种草、草原改良。会同发展改革委进一步优化了工程部分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人工种草生态修复试点,开展系统式草原修复,确保修复一片、见效一片,提高中央投资绩效。提出了加强草原补奖政策实施成效管理机制的建议。三是夯实草原支撑基础。编制了《林业草原发展规划纲要》《全国草原保护修复和草业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林草生态保护修复布局。实施了林草综合监测评价,着力摸清草原结构、类型、分布、退化状况等底数;成立了草原标准化委员会,启动10余项标准制修订,推动建立了10余个草原野外生态固定观测站、重点实验室等支撑平台,强化草原科技创新能力。
三、关于合理利用草原资源问题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来,我局加大对草原资源合理利用和草业发展的工作力度,建设了内蒙古敕勒川等39处国家草原自然公园试点,涉及草原面积200万公顷,编制了《草原自然公园发展规划》,填补了草原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空白;促进草种业和草坪草产业健康发展,通过高峰论坛、专家研讨等形式,进一步明确草业发展主攻方向,凝聚行业共识。谋划启动草种质资源库建设,鼓励和支持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的草种,提高乡土草种繁育水平,促进我国草种业健康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深入研究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快推进《草原法》修改工作,充分研究和吸纳地方实践经验和反映的问题,完善草原保护相关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加快草原修复治理,进一步完善工程内容和保障措施,提高草原生态修复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