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局高度重视与周边国家开展林业草原及自然保护合作,现已与缅甸、越南、老挝、巴基斯坦、尼泊尔、印度、蒙古、俄罗斯、朝鲜等主要周边国家林草主管部门签署林草双边合作协议。在双边协议框架下,我局与这些国家建立了双边工作组机制,定期召开工作组会议,在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地与栖息地保护、湿地管理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积极开展交流,促进跨境联合保护。今后,我局将根据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总体布局,继续开拓与周边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建立健全林草双边工作机制,积极推动与周边国家在跨境保护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探讨建立跨境自然保护地提供平台。
一、关于在跨境公园建设总体布局基础上开展试点、用科学规范指导跨境公园建设可行性的论证、创新跨境公园和跨国自然保护地运行管理体制问题
建立跨境自然保护地对于保护全球自然生态很有意义,我局将适时开展相关研究和规划。基于我局与中国科学院联合开展的全国自然保护地体系规划研究成果,我局正在组织编制《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家公园总体发展规划》,认真谋划全国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方向和布局。初步打算“十四五”期间规划设立国家公园20处左右,至2035年设立国家公园50处左右。其中,特别考虑在西藏、新疆、内蒙、云南等边疆省区的重要生态区域整合设立一批国家公园。我局将依据确定的标准和程序,按照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有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
二、关于将沿边生态旅游与边境红色爱国旅游结合起来问题
自然保护地已成为“天然博物馆”、“天然课堂”、“人间天堂”,年接待访客数量达20亿人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在保护的前提下,在自然保护地控制区内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生态旅游等活动,构建高品质、多样化的生态新产品体系。今后,我局将在全国自然保护地体系规划建设中,认真吸纳您的意见,注重沿边生态旅游与边境红色爱国旅游结合,把保护地打造成自然体验的平台、自然文化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三、关于创新合理的收益分配新机制问题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依法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原住居民权益,实现各产权主体共建保护地、共享资源收益。制定自然保护地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探索自然资源所有者参与特许经营收益分配机制。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积极探索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社区协调发展共建共治共享机制,设置公益岗位,促进产业转型,研究制定特许经营办法,推动建立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增加当地群众收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四、关于沿边地区生态保护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应秉承国防建设和抵边发展优先的原则,规避因片面的生态保护导致沿边地区空心化,为跨境公园建设创造有利条件问题
目前,我局正在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着力解决自然保护交叉重叠、历史遗留问题和矛盾冲突问题,优化自然保护地空间布局。在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充分考虑了国防建设和抵边发展需求,着力构建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中国特色自然保护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