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问题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以来,不断完善政策,逐步提高补助标准。2010年,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提高到15元,2019年进一步提高到16元;2015年,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6元,2016年提高到8元,2017年进一步提高到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财政部联合我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已明确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因此,在中央财政不断增加投入的同时,地方财政应根据本地工作实际,按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在内的森林资源管护。对您提出将珠江西江流域涵养水源的所有灌木林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范围问题,我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已对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凡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均可享受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政策。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财政部,健全完善森林资源管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我国森林资源有效保护和稳定增长。
二、关于将珠江西江流域石漠化地区15—25度坡耕地全部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支持范围问题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并于2017年、2019年两次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目前,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可实施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地类范围包括25度以上坡耕地、陡坡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严重污染耕地。2021年2月,自然资源部联合我局印发《关于报送退耕还林还草任务需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工程省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国土“三调”)成果公布后1月内报送上述地类退耕还林还草需求。珠江西江流域相关省份可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申报。我局将依据国土“三调”和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结合《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科学编制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十四五”规划,对珠江西江流域相关省份退耕还林还草统筹考虑并继续给予倾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