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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长江下游沿岸滩涂水生生物保护的提案”复文(2018年第0971号)

2018-09-1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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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水利工程要重视生态效应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2017年9月,水利部与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7〕315号),要求各地在水利工程建设特别是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中,高度重视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协调,深化河湖治理与动植物保护等专題论证,加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切实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长江河道治理工程前期论证、审查立项和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始终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科学确定治理方案,防止随意束窄河道和裁弯取直,尽可能保持河道自然形态和河道功能。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堤防护坡、护岸形式广泛采用宾格石笼、雷诺护垫和抛石等透水性材料,并在有条件的堤段实施护岸生态化改造,采用种草皮或撤草籽等方式进行防护,防止水土流失和岸坡崩塌。同时,因地制宜采取堤防开闸等方式保持江河湖泊水系连通,并积极利用设置人工鱼巢、开展鱼类增殖放流等有关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河道工程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在闸坝较多的河流,积极开展闸坝联合生态调度研究和运用。下一步,水利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继续重视并加强水利工程的生态效益,使水利工程建设更加绿色环保。

  二、关于积极恢复湿地面积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长江下游湿地保护工作。2014年,我局配合财政部启动了退耕还湿试点工作。2017年,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已将长江下游的重要湿地纳入了规划范围。规划提出,在中央财政湿地补助资金的支持引导下,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等项目,全面保护与恢复湿地,并安排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实施一批湿地保护与恢复重点工程。针对长江经济带的湿地生态修复,我局印发了《长江经济带森林和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2016-2020年)》,随着规划的实施,将助推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修复。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长江下游地区湿地保护修复的指导支持力度,切实保护好当地湿地资源,改善生态状况,维护区域生态安全。

  为加强长江岸线保护,水利部会同原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制定了《长江岸线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以长江沿线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保护为主要因素之一,研究划定岸线分区并提出管控要求,其中,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占规划岸线总长的65%。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长江沿线各省市已按中央要求全面建立河长制。下一步,将结合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积极指导和督促地方,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和系统治理,持续加大长江流域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力度,不断改善长江生态环境状况。

  关于将长江内无人居住的岛屿设成自然保护区的建议,由于长江河道内天然形成的岛屿,是河道行洪空间的组成部分,有的在稳定河汊及分流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一些河势不稳定区域需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护岸等治理,不宜将这些岛屿设置为自然保护区。对于条件适宜的岛屿,将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各种级别的自然保护区,加大保护力度。

  三、关于加强湿地动态监测,提高湿地资源管理的水平问题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明确提出了要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完善湿地监测网络,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等。近年来,我局组织开展了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状况监测,并对部分重要湿地进行了生态系统评价,但国家层面的湿地监测体系尚未建立。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印发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相关要求,完善湿地监测网络,统筹规划国家重要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建立国家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我局将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推进监测成果数据的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并及时向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体系建设提供监测成果数据。

  关于各部门齐抓共管、加强长江渔业资源的管理的建议,为加大渔政执法监管力度,农业部门启动实施“中国渔政亮剑2018”——春季禁渔同步执法行动,组织渔政、公安、水警、海警、海事等多部门执法力量,分别在长江上、中、下游,珠江、淮河以及鄱阳湖、洞庭湖7个地方同步开展渔政执法交叉检查和跨区域联合执法,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清理涉渔“三无”船舶、“电毒炸”和“绝户网”,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下一步,将继续协调公安、水警、海警、海事等多部门执法力量,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重大执法行动组织和重大案件查处督办,全力查办一系列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例,进一步巩固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严格管控破坏长江渔业资源、危害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的行为。

  四、关于建立科学开发模式问题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公园。目前,我国已建立国家湿地公园898个,其中长江流域302个,长江下游各省市也建立了一批地方湿地公园。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在全面保护湿地的前提下,可在合理利用区适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以及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下一步,我局将指导各地在加大湿地保护的同时,更加科学地利用湿地景观资源等,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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