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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江上游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提案”复文(2018年第4061号)

2018-09-1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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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加强长江上游湿地整体保护问题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战略实施以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沿江省市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相关要求,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大力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程。我局印发了《长江经济带森林和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随着《规划》的实施,将切实助推长江经济带的湿地保护与修复。

  我局自2009年起,每年举行一届长江网络年会,旨在加强长江湿地保护网络成员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分享国内外湿地保护的成功经验,探讨湿地发展方式,实现更新理念、交流经验、分享成果、促进合作的目标。目前,长江流域湿地保护网络已初步形成,其成员单位基本覆盖长江流域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按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我局正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湿地部分)的划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农业部门高度重视长江上游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连续多年在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地开展野大豆、野生稻等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加大珍稀濒危物种资源抢救性收集保护力度,推进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地建设。目前已建成省级以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10处、水生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12处,有效保护了大鲵、达氏鲟、野生稻、野大豆、莼菜等一批重要野生动植物资源。

  二、关于实施长江上游湿地恢复工程问题

  2017年,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以湿地全面保护为根本,以扩大湿地面积、增强湿地生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为目标,以自然湿地保护与生态修复为抓手,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实施全面保护。《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已将长江上游的重要湿地纳入了规划范围,提出在中央财政湿地补助资金的支持引导下,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等项目,全面保护与恢复湿地,并安排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实施一批湿地保护与恢复重点工程。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长江上游地区湿地保护修复的指导支持力度,切实保护好当地湿地资源,改善生态状况,维护区域生态安全。

  2017年,我局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在湿地内禁止开发、挖沙、采矿等行为。长江上游大部分省市出台了省级湿地保护条例,下一步,将对可能受到人为干扰影响的河流湿地生态恢复进一步加强监督,如发现上述违禁现象,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三、关于大力推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

  对于部分生态条件比较好的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探索“以湿养湿”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合理兼顾湿地的生态功能和景观功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与管理,可以减少政府投资压力,共同做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下一步,我局将按照《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要求,加快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规范湿地用途管理,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科学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在不减少湿地面积、不降低湿地保护率、不影响湿地生态状况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问题。正如您在提案中指出的,我局将以乡村小微湿地建设、湿地生态公益管护为抓手,切实提高湿地保护率。加大力度开展乡村小微湿地建设,突出美丽乡村的湿地特色。

  四、关于实施流域区际间湿地生态补偿问题

  近年来,中央财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完善政策措施,通过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实施跨流域补偿试点和分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初步建立了多方位、多层次的生态补偿机制,一定程度上承担和弥补了地方政府在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失去的发展机遇和增加的支出成本。就长江流域而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通过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渠道,对长江经济带11省市生态保护建设给予了大力支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推动长江经济带保护和修复,加快推动形成共抓大保护的格局,2017年底,财政部出台了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支持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并引导激励长江经济带省份建立跨省和省内的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五、关于加强长江上游湿地综合管理问题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中明确指出,建立完善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国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指导长江上游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逐步建立起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分级管理体系。同时,继续举办长江网络年会,加强长江湿地保护网络成员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发挥综合协调湿地保护、联动绿色发展的作用。

  目前,国家正在进行的机构改革,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对湿地保护的管理体制进行了厘清和整合。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国家机构改革的方案和要求,认真履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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