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问题
(一)关于出台湿地生态补偿办法问题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有关“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试点”要求,我局会同财政部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湿等试点工作。2014—2018年,中央财政共安排湿地补助80亿元,其中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21.69亿元,支持地方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合理确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原则、标准和办法。
(二)关于加大对川西北高原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问题
1.加大天然林资源保护、湿地修复、退牧还湿政策和项目倾斜力度。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四川省天然林资源保护、湿地修复、退牧还湿支持力度。2018年,共安排四川天然林资源保护和湿地补助25.11亿元。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进一步完善天然林资源保护和湿地保护修复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届时将继续对川西北高原予以重点支持。
2.加大禁牧限牧、草场沙化治理以及生态移民工程政策和项目倾斜力度。国家高度重视川西北草原生态建设工作,先后在四川实施了退牧还草工程和草原生态补奖政策,有效降低了草原放牧强度,促进了草原植被休养生息和草原生态环境恢复。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草原生态补奖和退牧还草政策,加大对川西北禁牧限牧、草场沙化治理以及生态移民工程政策和项目支持力度,促进川西北草原植被修复和保护。
(三)关于将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范围内的农牧民纳入国家公园保护体系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并对四川省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建设给予了重点考虑。2017—2018年,累计安排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中央预算内资金22亿元,其中,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中央预算内投资2.7亿元,主要用于支持生态系统和遗产资源保护设施建设等。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进一步加大对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的支持力度。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就“将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范围内的农牧民纳入国家公园保护体系”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四)关于大力支持生态扶贫,建立生态建设与脱贫攻坚相结合的长效机制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林业生态扶贫工作。一是通过生态补偿和生态护林员实现脱贫与生态保护双赢。近年来,每年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170多亿元用于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其中安排给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达到120多亿元,既保护了近8亿亩公益林,也为农民直接带来了收入。2016—2017年,累计安排中央财政资金45亿元,选聘(续聘)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37万名作为生态护林员,既带动了130多万贫困人口稳定增收和脱贫,又使3.3亿亩的森林、湿地、沙地得到有效管护。二是以增绿促增收。将全国2/3以上的造林绿化任务安排到贫困地区,深入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防护林体系建设、防沙治沙、石漠化综合治理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积极指导退耕贫困户发展适宜种植的经济林。同时,在全国推广组建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通过创新机制,吸纳贫困人口参与造林、抚育、管护等,增加贫困人口的劳动收入。三是特色生态产业保证贫困人口增收。积极引导贫困地区发展木本油料、国家储备林、森林旅游、林下经济等生态产业,实现山上创业、山上增收。通过“龙头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农户”等模式,引导农民土地入股、扶贫补助资金入股,完善瞄准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收益分红机制、风险共担机制,促进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增收。四是创新探索出林业资产性收益扶贫机制。依托林地林木增加财产性、经营性收益。科学引导贫困户合法有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推进林权林木资产入股,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大林权抵押、生产管理技术、规模化经营等扶持力度,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贫困户经营山林、发展产业创造条件。
阿坝州属于“三区三州”,是国家重点支持的深度贫困地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要求,新增脱贫攻坚资金、新增脱贫攻坚项目、新增脱贫攻坚举措主要用于深度贫困地区,国家重点支持“三区三州”。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2017年11月,我局印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深度贫困地区生态脱贫工作的意见》(林规发﹝2017﹞126号),提出到2020年,新增生态护林员指标的50%安排到深度贫困地区。2017年9月下发的《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7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7﹞107号),明确要求“生态护林员选聘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向深度贫困县倾斜,一般每个县安排计划不能低于200万元”。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有关精神,会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阿坝州等“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打好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战。
二、关于提高工程建设补助问题
(一)关于提高国有重点公益林生态补偿标准问题
2004年,中央财政正式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近年来,逐步提高了补助标准,在2013年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的基础上,2015年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6元,2016年提高到8元,2017年进一步提高到10元,充分体现了中央财政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支持力度,健全森林管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积极引导地方和社会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投入制度。
(二)关于提高退耕还林(草)补助标准和延长补助年限问题
为切实帮助解决退耕农户生计问题,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中央财政不断完善退耕还林补助政策,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有力地保障了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上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每年补助230元,补助年限为还生态林8年、还经济林5年。2007年,根据《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在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标准补助年限为还生态林8年、还经济林5年。同时,中央财政还安排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中央财政在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时,对四川省阿坝州困难地区予以了倾斜支持。此外,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补助政策期满后,中央财政从2018年开始,安排了森林抚育补助,还将其中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纳入了森林资源管护支出补助范围。
2014年,国家启动实施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并实行省级政府负责制,中央核定各省区市退耕还林还草总规模并划拨补助资金到省区市,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目前,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中央补助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6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400元,现金补助1200元,5年内分3次下达;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50元,现金补助850元,3年内分2次下达。该标准是在总结上一轮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研究确定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不再区分生态林与经济林,对退耕农户而言,一是在贫瘠耕地上种植经济价值较高的树种,发展特色林果、特色养殖等产业,可以增加其经营性收入。二是退耕还林特别是还生态林,可节约劳动力,促进转移就业,从而增加其工资性收入。三是退耕还林后,农民拥有林权,林地变成“绿色银行”,可以增加其财产性收入。在相关调研工作中我局也注意到,部分地区由于造林投入不够、管理水平不高,经济林实际收益大大低于理论收益,且要达到盛产期一般需8-10年,生态林要获得收益则需更长时间,一些生态林甚至没有收益,导致退耕农民在补助政策到期后将出现一段较长的收入真空期。对于这些问题,我局正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建议有关地区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投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退耕农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也可以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规定,结合地方自有财力,考虑实际情况适当加大补助力度。
(三)关于提高干旱河谷治理建设、土地沙化治理建设、森林抚育建设、低质低效林改造建设、人工造林工程建设标准问题
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对各项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的投资力度,大力支持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还草等重点工程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受营造林立地条件越来越差,种苗、化肥、农药、机具、柴油等生产资料以及劳动力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营造林成本持续上升,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与地方实际需求差距愈发明显。对此,国家高度重视,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不断加大对林业生态建设的支持力度,逐步提高了林业重点生态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自2016年起,国家将人工造乔木林由原来的中央补助300元/亩提高到500元/亩,人工造灌木林由120元/亩提高到240元/亩,封山育林由70元/亩提高到100元/亩,飞播造林由120元/亩提高到160元/亩。自2017年起,退耕还林工程造林中央种苗补助标准由300元/亩提高到400元/亩。
下一步,我局将统筹考虑全国造林综合成本、国家财力状况、重点工程进度等因素,不断加大协调争取力度,力争进一步提高林业生态工程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在中央逐步提高补助标准的同时,地方各级政府也应加大对营造林工作的支持力度。同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生态建设,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林业生态建设多元化的投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