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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提案”复文(2018年第4296号)

2018-09-1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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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来的珍贵遗产,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和较高的经济价值。全面加强古树名木保护,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古树名木保护意识,创新保护举措,提升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成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高度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对重要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实施强制性保护,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及自然生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全面保护古树名木”。这些决策部署,是我局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基本遵循。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全力推进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扎实开展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抢救复壮等工作,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是扎实推进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全国绿化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目前,山西、辽宁、吉林等14省份普查工作已基本完成,北京、天津、河北等9省份已完成外业调查,其他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内的9个省份普查工作也在积极推进中,可望于2018年底全面完成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二是初步建立了古树名木保护长效机制。全国绿化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全绿字〔2016〕1号),明确了古树名木保护的主要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原国家林业局印发了《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对做好“十三五”时期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进行了部署。古树名木保护法制化进程逐步推进。我局已将《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列入2018年立法调研计划。北京等6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方面的条例,河北等10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古树名木保护方面的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还出台了多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技术标准。三是持续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各地积极推进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责任制,落实管护责任。一些省份推行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主体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和奖惩办法,使大多数古树名木得到了有效管理。扎实开展古树名木日常养护与抢救复壮,各地积极采取围栏保护、支撑拉索以及透气透水、病虫防治、安装避雷装置等保护措施,不断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四是严格规范树木移植管理,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2014年全国绿化委员会、原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多次组织检查督导,“大树进城”之风得到了有效遏制。五是广泛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各地区各部门(系统)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在宣传文化、挖掘历史、讲好故事、普及法律等方面聚焦用力,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林学会组织开展了“中国最美古树”遴选活动,并公布了85株“最美古树”。各地也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群众感受古树之美、共享古树名木保护成果,进一步提升古树名木保护意识。

  尽管当前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相对于面广量大的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您在提案中指出的古树名木保护法制滞后、投入不足、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依然存在。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力度,积极协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攻坚克难,全面推进全国古树名木保护事业迈上新台阶。

  一、关于尽快制订出台古树名木保护法律法规问题

  我局将继续积极推进将古树名木保护相关条款纳入新修订的《森林法》中。积极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单位,共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立法调研工作,为推进国务院尽早出台《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打下扎实基础。全力支持并指导各地制(修)订古树名木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关于设立古树名木保护专项经费问题

  我局将继续设置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本级专项经费,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增加投入,支持开展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抢救复壮试点;充分利用中央财政关于支持各地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培育和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政策和资金,指导各地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继续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力争设立国家古树名木保护工程项目,建立中央专项投入渠道。继续指导各地按照“分级投入,分级管理”的原则,推进建立古树名木保护经费投入机制,重点保障做好古树名木普查、鉴定、建档、挂牌、日常养护、复壮、抢救、保护设施建设,以及科研、培训、宣传、表彰奖励等工作;继续支持各地创新形式、拓宽渠道,通过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纳入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等措施,引导社会各界、基金、社团组织和个人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

  三、关于严格落实古树名木保护责任制问题

  我局将认真指导和监督各地落实古树名木管理和养护责任,力争使每一株古树名木都有部门管理、有人养护,实现全面保护。一是落实管护责任制。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古树名木权属情况,落实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由县级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监督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行管护责任,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指导各级绿化委员会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定期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查。二是强化日常养护管理。我局将尽快组织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指导各地根据古树名木生长情况、立地条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科学的日常养护方案,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实施相关养护措施,改善古树名木生长环境。积极组织开展古树名木公园建设试点、濒危古树名木抢救复壮试点。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及时排查树体倾倒、腐朽、枯枝、病虫害等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手段;对易被雷击的高大、孤立古树名木,及时采取防雷保护措施。三是严厉打击破坏行为。我局将继续组织开展检查督导,严厉打击盗砍盗伐和非法采挖、运输、移植、损害等破坏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从严查处非法使用古树名木进行城乡绿化的行为,切实做好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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