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规划研究制定六盘山综合养护通道问题
六盘山麓是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高度重视,不断加大对宁夏、甘肃等六盘山地区生态保护修复投入力度,并在森林防火、林区林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营造林工程等方面对给予了重点支持。
林区道路是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设施,也是林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将林区林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各级政府应按照支出责任和财务隶属关系,加大对林区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15〕6号文件促进国有林场(区)道路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按照国有林场(区)道路属性类别,认真梳理分析并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在编制公路“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时,对纳入公路网规划范畴的国有林场(区)道路,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安排好建设和养护计划。”2018年3月,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我局印发了《关于促进国有林场林区道路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的出台,破解了国有林区林场长期没有道路建设资金渠道的困局,对于促进全国以及六盘山地区国有林区林场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意见明确:一是将国有林区林场道路划分为社会公共服务属性、林业专用属性道路两类,实行分类指导、省负总责的建设方针,相应明确建设和管护的责任主体和归属部门。二是将连通国有林区林业局局址、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保留居民居住的林场场部及国有林区林下经济节点的道路,总体纳入公路网规划,采用交通行业公路标准建设。三是交通运输部按照现行公路中央补助标准,从车辆购置税、成品油消费税等交通专项资金中安排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属性的林区道路建设投资。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争取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以有关专项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建设需求和国家财力情况,进一步加大对六盘山地区林区道路、生态建设的支持力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就道路建设的相关政策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同时,建议六盘山地区积极与省林业、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做好沟通衔接,积极推进本地区国有林区林场道路建设工作。
二、关于理顺中央、地方财政补助机制问题
(一)关于“将既有投资资金补助机制改为直接投资模式,中央与自治区两级政府按照规划项目给予直接投资,免除地方财政配套”
中央补助资金是否要求地方财政配套,需根据财政事权属性统筹研究。《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属于中央的财政事权,应当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中央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近年来,财政部逐步取消属于中央财政事权的配套要求,并充分考虑贫困地区特别是县级财力较弱地区的实际状况,通过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贫困地区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或比例以及分配时向贫困地区适当倾斜等办法,积极缓解地方承担相关支出责任的压力。同时,积极督促各省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应由省级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得转移给市县,应由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也不得转移给县级。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加快推进相关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确有关事项的事权性质和支出责任划分。除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外,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清理规范配套资金。
(二)关于“对既有道路和隔离带的综合化更新、改造、提等级继续按照现有资金渠道由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支出”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六盘山麓防火道路和隔离带的综合化更新、改造、提等级所需费用,不应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支出。建议积极发挥各方职能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推动国有林场林区道路建设发展。
(三)关于“通过中央投资补贴或者获得贷款贴息实现养护通道建设”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的要求,中央一般不再另行设立专项贴息政策。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统筹考虑公共财政资金属性,研究对相关领域给予贴息政策的必要性及具体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财政资金的公共性方向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从现有财政支出资金中统筹考虑。
三、关于建立生态横向补偿机制,拓展建设资金渠道问题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调整生态保护者和生态受益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激励性制度安排。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明确了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领域区域以及配套保障措施。目前,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等方面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生态补偿政策体制和补偿资金保障机制,其他领域生态补偿试点也在抓紧探索。
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联合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提出按照“区际公平、权责对等,地方为主、中央引导,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原则,到2020年,各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在具备重要饮用水功能及生态服务价值、受益主体明确、上下游补偿意愿强烈的跨省流域初步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开展跨多个省份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到2025年,跨多个省份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补偿机制基本成熟定型。建议按照《指导意见》精神,积极与有关方面沟通协商,推进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工作,有关部门将给予指导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