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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湿地保护立法的提案”复文(2018年第0740号)

2018-09-1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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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湿地分布广、类型丰富、面积大,占全球湿地面积的4%,位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随着人口的急剧增加、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湿地资源遭受非法侵占、围垦、污染、过度捕捞和采集、外来物种入侵等破坏现象比较严重。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湿地的规定,散见于《农业法》《水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内容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将湿地作为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要求。为了遏制湿地遭受破坏,加强湿地保护,我局虽然出台了《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但由于法律位阶低、制度设立的局限性大,对破坏湿地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管理、处罚力度也不够。

  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湿地保护工作尤为重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明确提出“抓紧研究制订系统的湿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强化湿地保护与恢复”。近年来,社会各界、媒体对湿地保护广泛关注。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会议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加快湿地保护立法进程。因此,有必要从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制定湿地保护法,在加快完善生态系统保护法律体系的同时,回应社会各界对湿地保护的关注,提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的积极性。

  我局作为全国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部门,从1998年开始就组织有关专家对我国湿地保护立法问题进行基础性研究,完成了我国湿地立法现状研究、湿地立法必要性评估、中外有关湿地法律法规比较分析和部分国家湿地保护政策法规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我局就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例如,针对“湿地”定义就召开了有院士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我局现已起草湿地保护的法律条文稿及其说明,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2017年,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精神以及湿地保护管理实际需要,我局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2018年,我局建议将湿地保护立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作为提请审议机关。 

  你们所提的在湿地保护立法中明确湿地定义、专门管理部门以及提高公众参与度等具体建议很有针对性,我局将在立法工作中重点研究,并邀请你们在适当的时候通过调研、论证会等方式参与湿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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