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对野生动物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自1989年发布《名录》至今近30年来,我国许多野生动物的资源和保护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部分濒危野生动物种群经有效保护后濒危程度得以缓解,也有部分野生动物因栖息地减少、过度利用等原因濒危程度仍不断加剧,野生动物调查及科学研究还发现一些新的珍贵濒危物种,国际社会关注的野生动物种类不断变化,也需要从履约角度对相关物种的国内保护管理方面进行调整。尽管2001年我局曾报请国务院批准调整了麝类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但仍需从整体上对现有《名录》进行全面调整,以满足野生动物保护的现实需要。
对此,2016年7月2日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5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为适应形势需要,我局早在2008年前后就开始着手《名录》调整工作,先后经过了广泛征求意见、专题研究讨论、组织专家评审、部门协调四个阶段,形成了调整《名录》的原则思路,提出了《名录》调整草案,但目前各部门意见尚未达成共识。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积极推动《名录》早日调整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