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加快推进湿地管护中的生态补偿试点和制度建设问题
2014年,我局配合财政部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湿试点工作。2016年,财政部联合我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系统管理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目前,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尚处于试点阶段,是一种补助性质的补偿,补偿范围和标准都不完善,正如你们所指出的“补偿标准科学依据不足”。下一步,我局将在试点过程中对湿地生态补偿标准、补偿对象、补偿范围等进行系统研究,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快推进湿地生态补偿。
二、关于严守湿地保护红线,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问题
根据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我局积极配合原环境保护部做好生态红线(湿地部分)的划定工作,已将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脆弱敏感和区位重要的湿地等纳入生态红线范围予以保护,禁止改变用途。
我局高度重视湿地保护立法问题,2004年开始湿地保护立法工作。国务院多次将湿地保护立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但由于种种原因进展缓慢。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深入,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立,将进一步厘清湿地保护立法的对象、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国家立法机构加快推进湿地立法,争取早日出台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
三、关于济弱保优维中多头入手,加大对重要湿地和关键部位的恢复力度问题
“十二五”期间,国家和地方对一些重要的退化湿地开展了恢复工作,中央财政共安排专项资金近138亿元,支持“三河三湖”生态环境治理,安排专项资金227亿元支持81个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安排专项资金226亿元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3月,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实施该规划每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亿元,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对位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范围、集中连片、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湿地恢复,予以重点考虑;对目前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缺乏,地方财力困难,保护与修复任务艰巨的湿地予以重点扶持;选择湿地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部分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发挥对所在区域乃至全国湿地生态修复的示范作用;选择部分国家重要湿地和重点国家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同时,充分考虑项目实施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要求,在区域水资源量总控制下,开展湿地恢复与修复,满足湿地生态用水需求。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研究完善财政扶持政策,指导各地实施好国家规划和省级规划,大力支持湖泊湿地保护治理,促进湖泊湿地有效恢复和生态服务功能的发挥。
四、关于开展湿地监测和科研,加强风险防范和预警预测问题
为科学指导湿地保护恢复、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我局成立了由有关院士、专家组成的国家湿地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湿地科研和咨询工作,成立了湿地标准化委员会,组织起草了一系列湿地标准。我局与中国科学院、有关高校等机构合作开展了湿地功能、湿地价值评价、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退化湿地修复技术和湿地合理利用模式等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为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同时我局还批准成立了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湿地研究所、国家湿地修复技术中心、湿地监测中心等科研监测机构,为进一步强化湿地科研监测提供了组织保障。在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期间,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的技术规程》,指导各省(区、市)开展了湿地资源调查,摸清了湿地资源家底,建立了包括湿地生物多样性在内的湿地数据库。还委托有关监测机构对国际重要湿地进行了全面监测,建立了国际重要湿地预警机制。与科技部、中国科学院合作利用已经建立的生态定位监测站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监测。水利部还充分依托已有水文监测站点,对资源开发下的湿地水质情况开展长期监测跟踪,为定期开展湿地生态环境风险评价创造了条件,有效支持湿地生态安全和生态风险预测预警。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强化湿地科研监测工作,加强湿地风险防控和预警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