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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林长制’健全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的提案”复文(2018年第3218号)

2018-09-1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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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建立林长制,压实各级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问题

  推动建立地方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体系,是林长制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我局充分肯定并高度评价安徽省推进的林长制改革工作。2018年以来,我局张建龙局长对安徽省林长制工作做出多次批示,要求总结安徽经验,在全国推广林长制。我局已先后两次派出调研组,赴安徽省专题调研和指导林长制工作。

  2018年以来,安徽省委省政府高位推动、全力推进林长制改革。3月26日,省委书记、省级总林长李锦斌同志主持召开省级林长第一次会议并做出部署。5月2日,安徽省组织召开全省林长制改革推进会,李锦斌同志出席会议并再次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和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响鼓重锤、扎实苦干,持续用力、久久为功,进一步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的安徽样板。2018年上半年,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安徽省林长制省级会议制度》《安徽省林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安徽省林长制省级考核制度(试行)》和《安徽省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等4项配套制度,初步搭建了省级林长制制度框架。针对公益林补偿标准偏低、林权融资难、林地经营权流转困难、林区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安徽省出台了《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明确了22项支持林业改革与发展的具体措施等等。这些为压实各级党委政府责任,建立起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下一阶段,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安徽省林长制改革的指导支持力度,并做好总结借鉴工作。要以在全国推行林长制为牵引,压实责任,完善机制,全面落实地方保护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的主体责任。

  二、关于不让生态保护者吃亏,健全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问题

  目前,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均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分别支持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对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已从每年每亩5元逐步提高到每年每亩10元;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已从每年每亩5元逐步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

  下一步,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健全完善补偿机制。我局将积极协调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并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建立公益林补偿标准增长机制的建议,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三、关于对林权人收益减少予以适当补偿问题

  根据财政部和我局联合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规定,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因此,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自行确定用于给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比例,并补偿给集体和个人。

  我局将积极协调财政部,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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