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我局配合财政部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湿试点工作。2016年,财政部联合我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系统管理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退耕还湿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范围内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我局于2014年、2016年两次安排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安排中央财政资金4900万元,完成鸟类损害农作物补偿面积13.3万亩,湿地及周边生态修复7.3万亩,开展了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湿地面积有所扩大,退化湿地得到有效恢复,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得到增强。为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中央财政探索实行了“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将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由地方自主确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和湿地保护对象。相关省份可依据制度规定,结合当地发展实际,统筹研究将湿地面积扩大而淹没的草场、农田纳入补偿范围的问题。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配合财政部研究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大力支持湿地保护,促进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推动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