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加快实施一批生态建设工程,为保护好流域生态环境创造条件问题
(一)关于实施陡坡地生态治理工程
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局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明确提出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范围限定在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丹江口库区及三峡库区15—25度坡耕地。2015年,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请相关省区上报扩大退耕还林还草任务需求。2017年,国务院批准将相关省区3700万亩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目前,各有关省区符合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丹江口库区及三峡库区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已基本全部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对于其他有生态修复必要的15—25度坡耕地等地类的退耕还林还草需求,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全面摸底汇总各地退耕还林还草需求基础上,统筹研究形成进一步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及规模的建议方案,待报国务院审定后实施。同时,建议流域相关省区按要求及时做好退耕还林还草需求调查和申报工作。
(二)关于启动实施困难林地造林工程
近年来,国家先后在长江流域启动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还草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并对流域内相关县(市、区)在资金和任务安排上给予了重点支持。当前,随着林业生态建设的深入实施,受营造林立地条件越来越差,生产资料以及劳动力价格持续上涨等因素影响,营造林成本不断提高。对此,国家高度重视并逐步提高了营造林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自2016年起,天然林资源保护、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的人工造林、封山(沙)育林、飞播造林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已分别提高到500元/亩、100元/亩、160元/亩;自2017年起,退耕还林工程造林中央投资补助标准提高到400元/亩。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全国造林综合成本、国家财力状况及重点工程建设进度等因素,认真研究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问题。
(三)关于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
在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印发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十三五”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根据石漠化面积、集中情况及严重程度等情况,统筹划定了200个重点县,其中已经包括金沙江流域所有的石漠化严重县(市、区),共涉及到四川省凉山州下属的6个县,以及云南省昆明、曲靖、昭通、大理等6个市(州)下属的25个县。《规划》同时还明确:将补助标准从一期工程的20万元/平方公里提高到25万元/平方公里。建议各地在高效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各类资金整合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集中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
(四)关于实施湿地保护工程
近年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大力支持下,我局在青海、四川、云南等金沙江流域省区实施了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并在资金和项目安排上对该地区给予了统筹支持。中央财政也非常重视湿地生态补偿工作,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并对候鸟迁飞路线上林业系统管理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下一步,中央财政将不断完善林业财政政策体系,继续支持地方开展湿地生态补偿工作。
(五)关于启动长江流域低效林改造示范工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提高森林质量,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的重要指示精神,2017年,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印发了《“十三五”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规划》,将长江流域相关省区市作为重点纳入规划范围,通过科学开展天然次生林提质,全面加强中幼龄林抚育和国家储备林培育,持续提升森林质量。同年,结合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等投资渠道,我局启动实施了18个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示范项目建设,优先将四川、云南、江西、湖北、湖南、安徽等长江流域省区市纳入试点范围并给予了资金和项目支持。
(六)关于实施农村替代能源工程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农业农村部启动农村沼气转型升级,重点支持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项目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试点建设项目。3年来,共安排中央投资约6.7亿元,用于支持四川、云南省建设264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项目和5个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
二、关于完善生态建设机制,加大环境保护投入问题
(一)关于完善投入保障机制
目前,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等方面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和补偿资金保障机制。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以下简称 “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提出到2020年,各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在具备重要饮水功能及生态服务价值、受益主体明确、上下游补偿意愿强烈的跨省流域初步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开展跨多个省份的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到2025年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补偿机制基本成熟定型。2018年1月,四部委联合印发了《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给予分类奖励。下一步,建议有关省区按照《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协商有关方面推进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工作。同时,四部委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指导、协调开展生态补偿相关工作,并不断加大对流域省份环境保护的支持和投入力度。
(二)关于建立公益林补偿机制
2004年,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正式实施。为保障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局联合财政部下发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对公益林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目前,中央、地方财政均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分别支持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对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逐步提高到每年每亩10元。同时,中央财政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逐步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管护补助、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统一归并为森林资源管护支出,按照权属划分,国有天然商品林每年每亩补助10元,自愿停伐的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每年每亩补助15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健全森林管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积极引导地方和社会参与,建立多渠道投入补偿制度。
(三)关于加大森林抚育、自然保护区投入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要求,中央财政从2009年起,开展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并不断加大支持力度。根据财政部和我局联合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助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不规定具体标准,各地在确保完成中央下达的约束性指标前提下,可根据本省区市工作实际,统筹资金用于支持森林抚育。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从部门预算转到林业专项转移支付,并持续增加了保护区能力建设投入,主要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继续支持森林抚育、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工作。
三、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强化面源污染治理问题
近年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督促指导各地实施“以奖促治”政策,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特别是,相关部门十分重视金沙江流域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着力加快推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相关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是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投入力度。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联合财政部印发了《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明确生活污水垃圾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整治要求。截至2017年底,中央财政共安排农村环保专项资金(节能减排资金)435亿元,完成了13.8万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解决了一大批突出农村环境问题。二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在四川、云南等省区推广应用化肥减量增效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重点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等新技术,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提高肥料利用率。在四川省10个县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2016年以来,在云南大理和洱源县6个典型小流域开展了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建设农田面源污染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减排、地表径流污水净化利用等工程。三是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积极推进全国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其中,在四川、云南、西藏、青海4省区布设了4700个国控例行监测点,开展土壤—农产品协同监测。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加快推进农业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土壤—农产品协同监测,推进农村沼气转型升级,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促进流域内农业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同时,继续对流域相关省区给予统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