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适当提高集体林补偿标准问题
目前,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均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分别支持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已从每年每亩5元逐步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健全森林管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积极引导地方和社会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投入补偿制度。对地方公益林,各地应结合实际,自主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力度。
二、关于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适度放活部分集体林的经营权问题
《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根本依据,但因其制定时间较早,总体内容较为笼统,没有对集体林经营权作出具体规定,一些规定也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实际不相适应。针对此情况,我局和生态环境部已多次提出修改建议,并已完成《条例》实施总体情况立法后评估工作。同时,《森林法》修改工作正在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林经营问题是本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对此建议,我局将在森林法修改中认真考虑。
三、关于允许林农发展林下经济,保护区可提供智力支持问题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以及《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居民,在遵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范围内可以开展必要的种植、养殖活动。
四、关于部分集体林可通过调整保护区区划加以解决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2013年12月,国务院印发实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国函〔2013〕129号)(以下简称《规定》),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理由、调整年限、调整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根据地方申请,我局将按照《条例》和《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
五、关于建立矿山关停退出补偿机制问题
原环境保护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要求,针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采矿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采矿权,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证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要制定方案,分步推动解决。
原国土资源部2017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的各类保护地禁止勘查开采区域内矿业权清理工作,同时,加强实地调研,积极与相关部委沟通,研究探索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的意见,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充分尊重历史事实,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以政府为主导,稳妥推进保护地内矿业权有序退出。同时,为避免新设矿业权进入各类保护地,原国土资源部从2017年起已与有关部门之间建立了保护地数据共享机制,根据上述保护地主管部门提供的保护地范围坐标,建立了矿产资源禁止勘查开采范围底图,在矿业权审批登记时,不仅要求符合规划,还要求查询是否与底图重叠。对于延续类的矿业权,如涉及与底图重叠,则请矿业权人作出调整后延续,若矿业权人不愿意调整的,则暂停办理延续,积极推进分类处置意见出台后统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