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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监管的提案”复文(2018年第1440号)

2018-09-1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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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提升国家草原管理机构级别问题

  草原是我国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屏障,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但长期以来,我国草原监管机构建制偏低、人员数量不足,监管手段落后、执法能力偏弱,难以胜任繁重的草原保护监管任务,提升草原管理机构层级、加大草原资源监管力度,十分必要。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原国家林业局的职责、原农业部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其他有关部委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监督管理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生态保护和修复,开展造林绿化工作,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建成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强化优化了国家草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建立起了与我国作为草原资源大国地位相适应的国家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党的十九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精神在本轮机构改革中得到了切实贯彻和体现。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高度重视。4月20日,原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已按要求转隶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我局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化落实机构改革任务,切实履行好草原管理职能,保护好辽阔壮美大草原,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做出积极贡献。

  二、关于提升草原监管能力水平问题

  当前,地方机构改革正在进行当中,相信随着机构改革的逐步深入,各地草原管理机构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强化,草原监管能力水平必将逐步得到提高。我局将认真审视草原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尽快补齐草原工作短板。积极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草原保护事业资金投入力度,加强草原执法监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设施装备和工作条件,提升工作能力。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数字化、精细化、智能化的草原监管平台,加大草原管理人员培训力度,通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监管效率。推动林草管理工作相互融合,形成林草监管合力。

  三、关于修订完善草原法律法规问题

  目前,我国草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草原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草原防火条例》,以及《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4部部门规章,还有13部地方性法规和11部地方政府规章,形成了初步的草原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为依法管理草原资源奠定了一定基础。但现行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施行时间较长,适应不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安排,从2015年7月开始启动了《草原法》修订工作,已组织开展多次调研,征求了地方和各部门意见。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立法调研,加快《草原法》修订进程,争取列入有关立法计划。在立法调研和文本起草过程中,我局将认真考虑并吸纳九三学社中央所提具体修改建议,完善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强化草原执法监督,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破坏草原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适应,逐步建立起权属明晰、保护有序、评价科学、利用合理、监管到位的草原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强立法调研,适时启动《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制定工作,使基本草原保护有法可依,像保护基本农田一样保护基本草原。抓紧修订《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健全完善草原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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