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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提案”复文(2018年第3550号)

2018-09-1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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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修订《草原法》、制定出台《基本草原保护条例》问题

  现行《草原法》于2003年修订并公布实施,至今已有15年时间。为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适应,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安排,从2015年7月开始启动了《草原法》修订工作,已组织开展多次调研,征求了地方和各部门意见。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立法调研,加快《草原法》修订进程,争取列入有关立法计划。在立法调研和文本起草过程中,我局将认真考虑并适当吸纳您所提具体修改建议,明确草原执法主体资格,强化草原执法监督,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破坏草原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有案不能立、不能查的被动局面;明确草原确权承包原则,明确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权利和义务;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严格草原用途管制。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建立起权属明晰、保护有序、评价科学、利用合理、监管到位的草原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强立法调研,适时启动《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制定工作,使基本草原保护有法可依,像保护基本农田一样保护基本草原。

  二、关于提升草原监督管理能力问题

  草原是我国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也是重要的江河源头区和水源涵养区,关系国家生态安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整合国家林业局的职责、农业部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自然保护地职责,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并由自然资源部管理。这样做,有利于形成统一全民所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统一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的工作格局,推动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这次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了草原管理工作体制,极大加强了草原监督管理职能。当前,地方机构改革正在进行当中,相信随着机构改革的逐步深入,各地草原管理机构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强化,草原监管能力水平必将得到提高。

  我局将认真审视正视草原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尽快补齐草原工作短板。积极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草原保护事业资金投入力度,加强草原执法监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设施装备和工作条件,提升工作能力。推动林草管理工作相互融合,形成林草监管合力。

  三、关于推动新一轮补奖政策扩面和政策细化问题

  第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经过5年实施,深受牧区干部群众欢迎,达到了预期政策效果。为保持政策延续性,持续发挥政策作用,2016年起国家启动实施了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针对第一轮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优化完善了政策内容,适当提高了补奖标准,禁牧补助标准由6元/亩提高到7.5元/亩,草畜平衡奖励由1.5元/亩提高到2元/亩。调整完善了半农半牧区政策实施方式,半农半牧区补奖资金以切块方式下达,由地方自主统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同时,将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河北省接坝区草原面积较大的区域。我局将与财政部一道,在指导各地落实好政策的同时,积极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调研,加强跟踪评估,深入开展政策内容、标准、实施方式等研究,认真考虑并适当吸纳您所提具体建议,提出完善草原补奖政策的一揽子建议,并按程序上报国务院,为推动牧区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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