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我国对湿地保护高度重视,采取了抢救性保护湿地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6〕89号文件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从“抢救性保护”转向了“全面保护”的新阶段。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国际重要湿地49处,湿地自然保护区602处,国家湿地公园836处。尽管我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受多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我国湿地也存在着面积减少、功能下降和生物多样性降低等诸多问题,全社会对湿地的理解等情况还存在偏差。根据各方面情况,您提出的“厘清泥炭地与湿地的概念差异”、“有序开发和科学保护并重”等建议很有针对性。
一、关于厘清泥炭地与湿地概念差异问题
根据国际《湿地公约》和我国对湿地的研究,湿地是指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可分为近海与海岸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其中沼泽湿地包括泥炭沼泽湿地。泥炭作为一种天然沼泽地产物,是煤化程度很低的煤。我国泥炭资源很广泛。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增强湿地保护的观念。
二、关于加快制定行业技术标准问题
我国泥炭资源分布很广泛,在全国22个省份均有泥炭资源储量,截至2015年全国查明资源储量3.56亿吨,其中广东、广西、云南、内蒙古、黑龙江省(区)的泥炭资源储量位列全国前五。根据《矿产资源法》及相关规定,泥炭矿业权审批发证权限在省级及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通过源头管控,对湿地泥炭资源勘查开发准入进行了限制。黑龙江、吉林等省在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中明确将泥炭纳入禁止开采矿种。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并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进一步加强泥炭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三、关于对泥炭及其泥炭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问题
2008年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明确,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有机肥产品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并应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肥料登记证。因此,泥炭及其产品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批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四、关于对泥炭及其产品实行所得税事项减二免三优惠政策问题
为了扶持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4月,国务院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减税力度,出台新的减税措施,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到至75%;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将年应交纳所得税的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财税部门将积极落实上述政策。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材料、有机肥料生产的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您提出的对生产经营生态环境材料、有机肥料生产企业实行所得税减二免三优惠的建议,财政部门将结合下一步税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统筹研究论证。
五、关于进口泥炭和椰糠实行免征关税和增值税问题
目前,全球仅有少数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适用关税普通税率。据海关统计,2016年我国泥炭进口来源国主要为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等14个国家或地区,上述国家或地区均已享受最惠国待遇,进口关税税率为5%;此外,椰糠的最惠国进口关税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起,已经进行了大幅小调,由15%将为8%。以上关税措施已经体现了鼓励从国外进口优质泥炭和椰糠原料的政策导向,目前暂不宜对其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六、关于减免泥炭产业涉企收费问题
国务院高度重视收费清理改革工作,明确要求取消不合时宜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2013年以来,中央层面累计取消、停征、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543项,切实降低了包括泥炭企业在内的实体经济行业企业负担。下一步,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继续深入推进涉企收费清理改革工作。
七、关于对泥炭及其产品实行铁路运输优惠问题
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铁路货运价格已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实行上限管理,并逐步建立完善适应市场变化的铁路货运价格形成机制,铁路运价与市场进一步接轨。是否对泥炭及其产品实行铁路运价优惠,可由泥炭生产和销售企业根据运输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各运输方式的价格、时效、安全等情况,与当地铁路运输企业具体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