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洞庭湖保护管理机制问题
洞庭湖是我国第二大淡水湖,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丰富,拥有完整的水文、生物地球化学和生态学过程,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程度高。但同时,洞庭湖也面临区域生态资源开发利用加剧、湿地功能衰退、湖泊生态链完整性破坏等生态问题以及保护管理破碎化问题。因此,亟待推进洞庭湖水系综合治理,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力度,提升生态服务和安全保障功能。洞庭湖生态地位重要,具备设立国家公园的自然禀赋。目前,鉴于国家水利工程建设储备需要,在充分考量有关方面意见后,我局统筹考虑未将洞庭湖纳入已按程序上报国务院的《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关注洞庭湖国家公园设立问题,待条件成熟后,积极推进有关工作。
二、关于建立湿地生态补偿长效机制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积极推动湿地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建设。2022年6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已按程序上报国务院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对湿地生态保护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也指出“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实现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这些政策文件均对湿地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洞庭湖、鄱阳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洞庭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提出了4项15条重要举措。同时,财政部会同我局联合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将包括生态效益补偿在内的湿地保护修复作为支持方向。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加强统筹指导、协调和支持,贯彻落实并不断健全完善湿地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增强补偿成效。
三、关于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问题
在财政投入方面,近年来中央财政高度重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拓宽资金投入渠道,积极支持开展湿地生态保护补偿。一是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安排湿地保护修复补助,支持开展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等;二是通过逐步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不断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生态保护补偿,提升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地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三是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上述资金切块下达到省,湖南省可按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大对洞庭湖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的投入力度。
在将湿地纳入碳汇交易市场方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推动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探索碳汇权益交易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洞庭湖、鄱阳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积极融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强统筹指导,鼓励湖南省积极探索开展洞庭湖湿地碳汇权益交易试点。
在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方面,2018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引导鼓励相关省份建立跨省和省域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资金政策引导下,长江经济带有关省份在赤水河、滁河、酉水等流域相继建立起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央财政给予资金奖励。2021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和我局联合出台《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明确各省要积极开展协商谈判,推动补偿机制尽早落地,及时开展协议补偿资金清算,积极向多元化、市场化等补偿方式拓展,并进一步探索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和实现机制。中央财政对机制建设进展快、成效好、积极探索创新的省份给予倾斜支持。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以地方为主。因此,洞庭湖流域相关省可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并借鉴成功经验,积极落实有关要求,与有关省市加强沟通对接,加快研究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建立稳定的横向补偿关系。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加强统筹指导,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成后,积极研究中央财政相关奖励政策。
四、关于湿地生态补偿专项规划和补偿标准问题
2022年,我局积极协调财政部,通过中央财政林业草原转移支付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安排湿地保护修复补助20亿元,其中湖南省8953万元,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等。资金切块下达到省,湖南省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按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有财力,统筹考虑湿地保护修复任务、生态功能重要性与脆弱敏感程度、保护成效等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同时,为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目前,我局正在组织编制全国湿地保护规划,进一步健全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湖南省开展洞庭湖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指导力度。
五、关于建立湿地资源利用机制问题
《湿地保护法》专章对湿地保护和利用的形式与要求、产业布局与绿色发展、禁止行为、生态保护补偿以及河流湖泊、滨海、城市、红树林、泥炭沼泽等不同类型湿地的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根据《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坚持生态为民,科学利用”原则和“探索全民共享机制”要求,在明确湿地合理利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多种利用活动,鼓励有关单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生态管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本、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鉴于上述法律文件已对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作出明确规定,近期不宜再另行出台建立湿地资源利用机制方面的文件。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好湿地保护法等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现有机制作用,保护好、合理利用好湿地资源,鼓励引导洞庭湖发展生态产业。
目前,中央财政已经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渠道支持包括洞庭湖在内的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考虑到已有多种资金渠道,根据严格控制新设专项的要求,近期不宜再另行设立专项扶持资金。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充分利用好现有资金渠道,继续支持包括洞庭湖在内的国家和国际重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