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我局高度重视发展林业产业,印发了《林草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科学谋划产业发展布局,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林业产业实现了持续健康发展,形成了经济林产品种植与采集、木材加工及木竹制品制造、林业旅游与休闲服务三个年产值超过万亿元的支柱产业。林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一产、二产加快转型升级,三产贡献率明显提高。资源基础日益稳固,产业集中度持续提高,形成若干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和产业带。各种“不砍树也致富”的新产业模式纷纷涌现,一大批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应运而生。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发展势头迅猛,重组木竹、无醛人造板等生物质材料实现规模化生产,林业生物质多联产进入产业化阶段,木结构和木竹质建材产业发展方兴未艾。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组织实施好《林草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积极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订工作,推进林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做精一产、做优二产,做大三产,积极推动林业产业融合发展。
二、增加林业产业资金支持
国家采取多项政策支持包括国有林区在内的各地林业产业发展。一方面,我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明确指出对于中央财政补助支持的造林项目,造林主体可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等。各地可根据乔木林、灌木林、竹林等不同情况确定补助标准,通过以奖代补、先造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主体参与大规模国土绿化建设。同时,财政部联合我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指出,各地应当积极创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可采用以奖代补、先造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有关地方可根据现有政策,结合自身情况,采用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林业产业发展。另一方面,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直接用于釆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可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完善林业产业金融服务体系
我局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制定行之有效的支持政策,在国有林区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协调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出台贷款期限最长30年、宽限期8年、基准利率、资本金最低20%的贷款政策,贷款范围涵盖林草产业。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8—2035年)》,将重点国有林区纳入实施范围。目前,国家开发银行已对伊春森工集团生态资源提质升级暨储备林项目授信4.85亿元,放款0.14亿元。
同时,我局协调中央财政逐步建立和完善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等一系列制度。自2009年起,财政部将公益林和商品林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范围。2021年12月,财政部修订出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体系。一是将野生动物毁损纳入保险责任,增强对于野生动物损害森林的风险抵抗能力,进一步分散林业风险。二是进一步明确补贴比例,自2022年起,在省级财政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各地公益林保险保费补贴50%、商品林保险保费补贴30%;对大兴安岭公益林保险保费补贴70%、商品林保险保费补贴50%。三是明确要求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进一步督促森林保险承保机构降本增效。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森林保险保费补贴18.16亿元,同比增长7.6%;其中,安排公益林保险保费补贴13.73亿元,同比增长7.6%;安排商品林保险保费补贴4.43亿元,同比增长34.8%。
下一步,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森林保险发展,服务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安全战略。
四、健全林业产业组织管理体系
我局指导林业产业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管理的意见》规定,我局对已脱钩的社会组织继续做好政策和业务指导,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林业产业标准和政策性文件制修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积极搭建平台、优化环境,引导社会组织为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五、调整森林经营和采伐政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规定,在以天然林为主的重点国有林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对所有天然林实行保护,禁止毁林开垦、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以及其他破坏天然林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重点国有林区应采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措施,加快森林正向演替,逐步使天然次生林、退化次生林等生态系统恢复到一定的功能水平,最终达到自我持续状态。
按照中央要求,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关于编制“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必须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核定采伐限额,按此要求审核审定重点国有林区各单位的“十四五”采伐限额并上报国务院批准。目前,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全面实现网上办理,通过减少申请材料、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受理时间,达到了便捷高效的目的。同时,修订后的《森林法》取消了木材运输证管理制度,并明确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