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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质量与效能的提案”复文(2021年第0156号(农业水利类008号))

2021-11-1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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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准确把握高质量“义务”的内涵,扎实推进高质量履行“义务”问题

  您在提案中从六个方面,即主动性与自觉性、参与性与普遍性、常态性与经常性、组织性与自发性、实质性与实效性、义务性与无偿性,概括和诠释义务植树高质量发展的“义务”内涵,非常深刻,很有启发。

  (一)关于主动性和自觉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一起参加义务植树,就是要倡导人人爱绿植绿护绿的文明风尚,让大家都树立起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共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每一个公民都要自觉履行法定植树义务”“努力把建设美丽中国化为人民自觉行动”,深刻阐述了公民参与义务植树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问题。我们赞同您的意见,关键是要加强宣传,促进公民形成参与义务植树的内在动力。近年来,我们每年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围绕植树节、国际森林日、共和国部长义务植树等重大活动和重要节点,组织开展义务植树主题宣传活动。通过设计制作义务植树宣传短片、海报、展览,发布国土绿化状况公报,发送义务植树公益短信,上线义务植树专项答题,在中央媒体开设义务植树专版,向全社会发出义务植树倡议等,多方式多途径宣传义务植树政策知识、工作成效、先进典型。重点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义务植树重要指示精神,宣传义务植树的法定性和义务性,宣传新的尽责形式等,公民参与义务植树的责任意识逐步提高,生态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营造了全社会爱绿植绿护绿的浓厚氛围。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对义务植树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

  (二)关于参与性和普遍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绿化祖国,改善生态,人人有责”“参加义务植树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要深入开展好全民义务植树,坚持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共同参与”,深刻阐述了公民“履植”尽责的参与性与普遍性问题。每年,党和国家领导人带头参加义务植树,发挥了关键的示范引领作用。地方各级领导也以不同形式参与义务植树,有的地方集中组织义务植树活动,有的结合调研参与植树,有的结合重大活动开展植树,还有的通过捐款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等。在各级领导的带动和引领下,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2017年,全国绿化委员会出台了《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将尽责形式拓展到8大类50多种,更加方便了公众的参与。但与全国适龄公民总数相比,尽责人数和尽责率都有待进一步提升。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林长制考核,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好“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法定职责,同时通过全面推开“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为公众参与义务植树提供更多便利条件,进一步解决好义务植树的“参与性与普遍性”问题。

  (三)关于常态性和经常性问题。在邓小平同志倡导下,1981年12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使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成为每一位适龄公民的法定义务。从此,全民义务植树在中华大地蓬勃展开。今年是全民义务植树开展4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国各族人民要一代人接着一代人干下去,坚定不移爱绿植绿护绿”“要把义务植树深入持久开展下去”。进入新时代,义务植树已经成为推进国土绿化的有效途径、传播生态文明理念的重要载体。正如您在提案中建议,我们将久久为功,持之以恒开展义务植树,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应有力量。

  (四)关于组织性和自发性问题。组织发动是做好义务植树工作的关键一环。长期以来,我们每年通过召开会议、印发通知等方式,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抢抓春季和雨季等有利时机,做好苗木技术准备,加强组织发动,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当前,我们在继续用好传统组织手段的同时,正以“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为载体,通过信息化、网络化来推进组织发动工作。特别是在较大规模的集中植树地块越来越难找、城市化加快和人口流动不断加剧的大背景下,我们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在城市,将尽责形式、尽责场所与各类公园建设和使用结合起来;在乡村,将尽责形式、尽责场所与“四旁”植树、乡村绿化结合起来,各地正在积极推进。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做好经验交流总结,推进义务植树“组织性和自发性”有机统一、良性互动。

  (五)关于实质性和实效性问题。从全国范围看,目前,义务植树的尽责形式有8大类50多种,每一类尽责形式都有相应折算标准。此外,各地都有一定数量的尽责场所。公众可选择适合自己的尽责形式、尽责场所参与义务植树。但我们也感到,与公众的需求相比,尽责场所还不够多,尽责质量还不够高。增强义务植树的实质性和实效性,需要在技术服务和便民管理上下更大功夫,这是推进新时代义务植树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推进建立各级各类义务植树基地,解决“在哪尽责”问题;针对每一类具体尽责形式,指导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技术指南,解决“怎么尽责”问题;同时强化尽责成果核查的规范管理。通过多措并举,不断提高义务植树的实际效果。

  (六)关于义务性和无偿性问题。义务性是义务植树的本质属性。新修订的《森林法》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全民义务植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1—60岁,女11—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按照有关规划、标准和技术要求,无报酬地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了义务植树的义务性和无偿性。考虑到当时的历史实际,《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可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绿化费,然后组织专业化队伍去组织造林。目前,绿化费已经取消,这种“代办式”义务植树已经成为历史。下一步,我们将在相关制度完善和工作推进中,将把握好义务性和无偿性的初衷,着力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这项法定性、全民性、义务性、公益性的绿化事业持续深入科学发展,造福当代,惠及后代。

  二、关于准确把握高质量“植树”的内涵,扎实推进植树向高质量转进问题

  履行植树义务的尽责形式多种多样,其中,实体植树是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实体植树,履行植树义务,应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按照国家造林绿化有关技术规程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科学栽植。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就如何科学推进造林绿化提出明确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造林绿化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目前,我们正在通过文件传达、政策解读、业务培训、配套制度建设等方式,组织全国绿化系统学习宣传贯彻。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因地制宜式植树、生态保育式植树、功能导向式植树、水友好式植树、目标兼顾式植树、责权利均衡式植树与国办指导意见的精神高度吻合。我们将认真研究借鉴您的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国办指导意见,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坚持规划引领、顶层谋划,合理布局绿化空间,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绿,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坚持节约优先、量力而行,统筹考虑生态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坚定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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