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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特色种业的保护与应用的提案”的提案”复文(2019年第2494号(农业水利类237号))

2019-11-07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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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培育特色种业发展产业化、企业化,完善政策奖补机制的问题
  (一)关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近年来,相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法规,完善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鼓励政策,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包括特色种业在内的现代农林业发展提供助力。一是研究印发了《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农科教发〔2016〕7号)、《关于深入推进高等院校和农业科研单位开展技术推广服务的意见》(农科教发〔2017〕13号)、《中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关于实施激励科技创新人才若干措施》(林发〔2019〕22号)等政策文件,在权益分享、持股兼职、分类管理等方面,形成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二是指导农、林业科教系统贯彻落实中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规章制度,激发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三是建设全国农业科技成果转移服务中心,累计展示成果2000多项,促进成果交易203项,交易金额超过7亿元;林业部门组织实施各类林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2600多项,其中与林木品种相关的新技术1000多项。
  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大力推进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改革,加快科研机构手中的科研成果向企业转移,服务产业发展,同时积极探索成果快速转化的新机制、新模式,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二)关于支持特色种业发展
  种业是农林业发展的基石。十二五”以来,相关部门先后在有关科技项目中对林草花果以及草畜产业科技创新研究及其产业化给予支持,通过项目实施,获得了一批林草新品种,为专用林草新品种的产业化和国家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科技支撑,大力推动了特色种业的发展。目前,在现代种业提升工程中专门设置了饲草育繁推一体化示范、良种扩繁基地等项目,安排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发挥企业在现代草种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支持以育种为核心,延伸和联结种质资源利用、良种繁育、新品种推广环节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自身发展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广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优质饲草品种,单个项目中央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
  下一步,将继续倾斜支持有一定育种创新基础、育繁推体系建设较健全的企业承担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相关项目,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改善企业育种创新、良种生产和推广服务基础条件,培育壮大特色草种业龙头;将加强顶层设计,规划建设一批草种良种繁育基地,探索建立草种良种补贴制度。
  (三)关于保护和开发特色品种
  原国家林业局分别于2009年、2016年公布了两批共99处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累计保存面积7万多亩,保存各类种质资源4.2万余份。国家饲草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已安全保存种质资源5.7万份,其中超过60%的是采自国内的特色种质资源,为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特色饲草品种选育提供了丰富的遗传物质。现有审定品种中具有区域特色的饲草野生栽培品种有121个、地方品种有59个,这些审定品种已进入大面积扩繁和推广阶段,服务农业三元种植结构调整的作用日益凸显。机构改革后,我局成立了第一届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为进一步做好草品种审定工作奠定了基础。
  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对我国特有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力度,公布可供育种创新使用的特色种质资源名录,建设一批种质资源保存库(圃);将进一步完善草品种审定制度,调整完善审定标准,适时开通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品种审定绿色通道,科学压缩品种审定时长。
  (四)关于加强特色种业的市场流通环节监管
  一直以来,我局对特色种苗质量和知识产权保护高度重视。每年组织开展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种子苗木合格率达到90%以上; 2018年我局组织开展了“全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全国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共发放《种子法》及宣传资料36万余份,标签50万余张,受教育群众30万余人次,培训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管理人员、林业测试机构技术人员5万余人,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苗案件120余起,严厉打击了种苗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组织开展了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组织全国林业系统打击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林业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假冒林业授权品种的行为,以及销售林业授权品种时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行为,净化交易市场。
  下一步,将加快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将品种权纳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清单,推进品种权信用体系建设,保护社会资本和企业参与育种创新的积极性;继续组织实施种子市场监督抽查,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保护育种者、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用大数据的应用思维支持特色种业的发展的问题
  (一)关于生态环境治理要从制度上优先保障具有“育繁推”一体化的特色种业企业参与实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经国务院同意,2018年11月,生态环境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指导各地加强包括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在内的农业农村生态环保工作,到2020年,实现“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一保”,即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更有保障;“两治”,即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三减”,即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四提升”,即提升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水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村居民参与度,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其中,明确要求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
  根据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要求,推行市场化环境治理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积极推广第三方治理经验,研究发布第三方治理合同范本。鼓励多元投资,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生态建设项目中,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牧场)、民营林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参与投资生态建设项目。
  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行动计划》,在强化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加强特色种业保护与应用工作,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二)关于设立“生态指数”并列入环境法。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态指数”相关具体内涵的研究以及将“生态指数”列入《环境法》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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