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建立新型的林地承包机制问题
鄂伦春旗行政区域范围内6大国有林业局为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最大的、集中连片的天然林保护区。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将该林区定位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森林资源战略培育基地。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争取把所有的天然林都保护起来”的重要指示,我局在试点基础上,有序停止了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进入全面休养生息阶段。目前,我局正在组织编制重点国有林区87个国有林业局的森林经营方案,通过监督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科学推动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质量和生态保障能力的全面提升,实现中央对重点国有林区的战略定位。因此,现阶段重点国有林区不宜建立新型林地承包机制。但是,我局在指导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局创新森林资源管护机制中,将指导国有林业局试点逐渐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向所在地区招聘管护人员及森林专业扑火队员,为鄂伦春旗群众提供就业机会。同时,我局在会同自然资源部制定《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时,将考虑您提出的国有林地有偿使用问题。
二、关于对林权证范围内的自治旗发展用地调整问题
1989年,国务院作出重大决策,授权原林业部向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林业局核发国有林权证,确认其对国有森林资源的使用权。该举措有效地保护了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的完整性,充分发挥了重点国有林区对呼伦贝尔大草原、东北大平原的生态保障功能。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建立分级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体制,按照不同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由中央政府对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重点国有林区、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等直接行使所有权。
2018年,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了“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的各类自然资源所有权”决定。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重点推进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重点国有林区、湿地、大江大河重要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登记为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体现了对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重点国有林区部分国有林业局尽管在鄂伦春旗行政区域范围内,但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资源产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考虑到林区所在地方群众为生态保护作出的巨大牺牲,中央出台《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方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
对您提出的林权证范围内用于城镇规划及基础建设等必要用地,如确需占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可以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我局将予以支持。同时,自然资源部表示,将指导地方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区域协调,在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鄂伦春旗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合理配置各类空间资源要素,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为鄂伦春旗经济社会发展做好规划和用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