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7 来源:办公室
一、关于制定全国统一的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制度问题
随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各地野生动物种群呈逐步上升态势,活动范围也不断扩大。局部地区野生动物种群过大,导致了野生动物损坏农作物、伤害家畜、人员以及毁坏生产生活设施等情况日益频繁。但正如您在提案中所提到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由地方政府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省级政府出台补偿办法的补偿政策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全面落实,主要是由于野生动物分布较集中的地区多数是老少边穷地区,当地政府财政十分困难,难以承担补偿的主要费用。因此,大部分地区实际未履行补偿义务,即使在已经制定了补偿办法的吉林、云南等8省区,其实际补偿标准也远远低于实际损失金额,不利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针对上述情况并充分考虑您提出的有关意见,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分类分层级解决问题的思路,考虑重点开展如下工作:一是对野生动物集中分布的栖息地列入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地范围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逐步实施生态移民,留足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空间。二是对局部地区野生动物种群过大超过其生存繁衍承载量的,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依法通过猎捕手段控制其种群。三是对确属野生动物分布区与居民生活区域交叉,野生动物肇事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由中央和当地政府实施补助和补偿。同时,我局将认真考虑您所提意见,组织考察调研、征询各方意见,综合评估制定适用全国范围的补偿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关于您所提提案中的内容,我局将在制修订《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或指导相关省区市制定《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办法》时予以采纳。
二、关于明确补偿资金来源和标准等问题
针对当前局部地区野生动物种群过大,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等,需要依法补偿的情况,我局始终高度重视,多方探索解决办法:一是指导西藏、云南等省区制定了相关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办法,明确补偿对象和标准,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二是经与财政部反复协调,自2008年至2018年在林业和草原部门预算中安排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专项补助经费,用于云南、青海等6省区因保护亚洲象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补助。三是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加大中央财政对地方补偿工作支持力度、扩大补偿范围以及增加保险业务的建议并全部得到采纳。四是指导云南省率先开展野生动物损害保险的试点工作,探索完善野生动物损害保险机制。下一步,针对您所提有关建议,我局将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要求,一是督促、指导青海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尽快修订《青海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办法》,扩大补偿范围和提高补偿标准。二是继续协调财政部门,加大中央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补助力度,考虑在国家林草改革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纳入转移支付,用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予以补助。三是指导青海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拟订措施,由其地方人民政府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四是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继续推动补偿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将事后补偿转变为事前预防,有效减少群众损失,逐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关系到群众利益和野生动物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