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建立退耕农户受益的长效机制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建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长效机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进一步要求,扩大退耕还林还草,建立成果巩固长效机制。
近年来,针对你们提出的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即将到期,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年限短、补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我局多次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经过积极协调,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2017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下达2017年度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通知》(发改西部〔2017〕1088号)规定,从2017年起将新一轮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费补助标准由每亩300元提高到400元,使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亩1600元;从2018年起,有关部门又将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到期的生态林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每亩每年补助20元,连续补助5年;2019年,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由每亩15元提高到每亩16元。同时,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持续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但是,目前我国经济运行面临较大压力,中央财政紧张,有关部门认为,现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及年限,是综合考虑“三农”问题、国家财力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各方面因素研究确定的,宜继续按照现有政策执行。新一轮退耕还林遵循“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尊重规律,因地制宜”等原则,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均由农民自己决定,且不再区分生态林与经济林。对于退耕还经济林的,可以增加其经营性收入;还生态林的,可以通过促进转移就业,增加其工资性收入。同时,各地政府还可以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易地扶贫搬迁投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退耕农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落实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抚育补助政策,并继续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完善前一轮及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给退耕农户更多的实惠。同时,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规定,以及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印发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关于“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地方提高标准超出中央补助规模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的要求,各地还可以结合自有财力,统筹整合有关资金,研究制定本地区退耕还林补助到期后巩固成果的长效机制,并加大对新一轮退耕还林的补助力度,巩固并扩大退耕还林成果。
二、关于进一步扩大退耕还林规模问题
党的十九大、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等都要求扩大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明确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丹江口库区及三峡库区15—25度坡耕地。为解决新一轮退耕还林落地困难、规模偏小等问题,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12月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要求,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并认真研究在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2017年5月,国务院同意核减18个省区3700万亩陡坡耕地基本农田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占相关省区陡坡耕地基本农田总面积的87.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决策部署,统筹研究扩大退耕还林还草问题,有关部门于2018年5月联合下发《关于调查摸底有关地区退耕还林还草需求的通知》(发改办西部〔2018〕526号);2019年3月,我局又下发了《关于调查摸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退耕还林还草需求的通知》(办退字〔2019〕66号),调度各工程省区的退耕还林还草需求。在汇总研究各省区退耕需求并开展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已起草了拟上报国务院的《关于扩大贫困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目前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将《请示》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同时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三区三线”划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等工作,进一步研究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方案,争取做到应退尽退。
三、关于加快修订退耕还林条例问题
《退耕还林条例》实施以来,规范并保障了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开展和退耕还林成果的有效巩固。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启动实施。为适应新形势下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新的需要,进一步保障退耕还林还草有序推进,经过前期准备,《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将《退耕还林条例》修订工作列入立法预备项目。根据国务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我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退耕还林还草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实际情况对退耕还林还草组织实施、资金补助、保障制度等重要内容进行了修改,并于当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上报国务院,国务院交原国务院法制办办理。
为落实2017年、2018年的中央1号文件对退耕还林还草提出的新要求,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其中部分内容涉及《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与原国务院法制办沟通,修订程序暂停。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条例》的修订工作,并充分吸纳你们的意见建议,健全退耕还林还草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