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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退耕还林还草补贴期限,提高补助标准的提案”复文(2019年第1067号(资源环境类061号))

2019-11-07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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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建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长效机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进一步要求,扩大退耕还林还草,建立成果巩固长效机制。
  近年来,针对你们提出的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即将到期,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我局多次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经过积极协调,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2017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下达2017年度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通知》(发改西部〔2017〕1088号)规定,从2017年起将新一轮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费补助标准由每亩300元提高到400元,使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亩1600元;从2018年起,有关部门又将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到期的生态林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每亩每年补助20元,连续补助5年;2019年,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由每亩15元提高到每亩16元。同时,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持续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
  但是,目前我国经济运行面临较大压力,中央财政紧张,有关部门认为,现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及年限,是综合考虑“三农”问题、国家财力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各方面因素研究确定的,宜继续按照现有政策执行。新一轮退耕还林遵循“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尊重规律,因地制宜”等原则,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均由农民自己决定,且不再区分生态林与经济林。对于退耕还经济林的,可以增加其经营性收入;还生态林的,可以通过促进转移就业,增加其工资性收入。同时,各地政府还可以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异地扶贫搬迁投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以增加退耕农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落实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抚育补助政策,并继续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完善前一轮及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给退耕农户更多的实惠。同时,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规定,以及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印发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关于“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地方提高标准超出中央补助规模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的要求,各地还可以结合自有财力,统筹整合有关资金,研究制定本地区退耕还林补助到期后巩固成果的长效机制,并加大对新一轮退耕还林的补助力度,巩固并扩大退耕还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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