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修订后的草原法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国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源环境承载的压力越来越大,草原保护建设的任务也更加繁重,草原法的修改完善也不断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中央对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给予更多期待,草原法很多内容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和和我国草原保护实际的新情况,需要及时修改完善。
2018年9月,草原法修改正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类项目,由国务院牵头起草。我局对草原法修改工作高度重视,局领导多次做出批示,要求积极推动草原法修改工作。目前,我局已成立了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的草原法修改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了修改起草小组和专家小组,制定了草原法修改起草工作方案,正在组织相关专家和单位开展草原法修改重大问题研究,不断加快推进草原法修改工作进程。
在下一步的草原法立法调研和修改起草过程中,我局将认真考虑并适当吸纳您所提出的具体修改建议,将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和重要制度成果体现在草原法当中,进一步明确细化草原概念,完善草原调查统计制度,规范草原确权承包、经营权流转,对草原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强化草原监督检查,加大对草原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等,为逐步建立起权属明晰、保护有序、评价科学、利用合理、监管到位的草原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