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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筹推进国家公园与自然保护地立法的提案”复文(2019年第0878号(政治法律类070号))

2019-11-07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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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大提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开展了国家公园建设和试点工作。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原来分属在各个部门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能统一整合到我局,并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的牌子,实现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管理。我局非常赞同您提出的统筹《自然保护地法》和《国家公园法》的关系,并将《自然保护地法》作为基本法,协调推进两部法律的研究、起草和制定工作等一系列论述。为此,我局积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推进《国家公园法》的制度设计。《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将国家公园立法列为重点任务,要求在明确国家公园与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地关系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有关国家公园的法律法规。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国家公园法》列入立法规划的第二类项目,标志着国家公园法制建设正式启动。为加强对《国家公园法(草案)》起草工作的领导,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确保按期完成起草任务,根据立法工作相关规定,我局成立了国家公园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并组成《国家公园法》起草小组,确定了国家公园立法指导思想,明确了立法工作方向,委托相关科研院校开展了国家公园立法相关专题研究,多次组织召开国家公园立法工作座谈会、研讨会和咨询会,形成专家建议稿后组织召开了国家公园法条款论证会。下一步我局将组织开展相关立法调研,并广泛开展意见征求活动,不断扩大国家公园立法参与面,及时掌握和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完善和确定《国家公园法》的各项制度细则,形成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国家公园法(草案)》,力争2020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是启动自然保护地立法研究。加快《自然保护地法》的制定,对于我国建立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优化整合其他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实践中,我局也认为,迫切需要一部综合性的、基础性的《自然保护地法》,并赋予其主体地位,用统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规范指导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避免现行法律效力关系不顺、内容相互抵触等弊端,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分级分类管控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目前,我局已启动《自然保护地法》的立法研究工作,会同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清华大学等方面的法律专家就《自然保护地法》进行了研究,制定了《自然保护地法》起草调研方案,开展了资料收集,着手起草法律草案等相关事宜,并将《自然保护地法》立法工作作为2019年的重点,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了自然保护地法立法专项资金,支持该项工作的开展。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认真考虑您对制定《自然保护地法》所提意见,统筹《国家公园法》和《自然保护地法》之间的关系,对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进行全面梳理,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共性制度和特殊性机制进行多维度整理,做好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特许经营等基础制度的研究和设计,并积极开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衔接工作,以此逐步构建完善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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