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根据目前我国城市林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建议国家林草局尽快制订《生态林抚育规程》,以规范城市周边天然林抚育问题
为科学开展森林抚育,提高森林质量,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发展,2015年,我局修订了《森林抚育规程》(标准号GB/T15781-2015,以下简称《规程》)。《规程》根据我国林业发展新形势和森林抚育实践需要,吸纳国际森林经营先进理念和森林抚育理论与技术,结合我国森林资源现状和特点,确定了全周期抚育经营的基本思想,提出了通过优化林分结构、促进林分发育过程的抚育措施,以提高森林的生长活力和稳定性,实现其生态、经济和社会多种服务功能的要求,为科学指导森林抚育工作提供了核心技术标准和基本遵循。《规程》还明确了新的森林抚育概念,扩大了森林抚育的应用范围,涵盖了除用材林以外的其他经营目标和功能种类的森林,其中包括生态林。因此,目前我局将不再另行制定《生态林抚育规程》。下一步,我局将扎实推进森林抚育工作,加大对生态林抚育的指导力度,优化林分结构,全面提升森林质量。
二、关于在城市周边的天然林划分为生态林后,国家林业局及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在下达抚育指标、抚育验收中,应严格要求,杜绝将生态林按照培育木材林的规程抚育的作法问题
为确保森林抚育质量和效果,督促各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规程》,2015年,我局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森林抚育规程〉的通知》(林造发〔2015〕11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依据新《规程》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本地区不同立地条件、森林类型、发育阶段编制最优密度控制表,确定目的树种名录、主要森林类型目标树最低和最适保留株数等技术指标,并根据抚育质量结果控制指标确定抚育采伐开始期、间隔期、株数强度、蓄积强度等过程控制指标。同时,要求各地结合贯彻落实《全国森林经营人才培训计划(2015—2020年)》,加强技术培训和宣传贯彻,把新规程及其解读作为省级、县级培训的重点内容,加大森林经营管理技术人才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各级森林经营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和一线施工作业人员的实操技能,确保新《规程》宣传贯彻到位、技术落实到位、质量监管到位,全面提升森林经营水平。下一步,我局将在下达抚育指标、抚育验收过程中,进一步加强规范作业,重视基层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同时加大《规程》宣传和培训力度,开展技术指导咨询,提升队伍能力水平,精准开展森林抚育工作。
三、关于在评审森林城市活动中,不能光看绿地面积、景观效果,更要注重生态效益,包括林分是否为单一树种、是否为复层林、是否具有较高的净化空气功能等指标问题
为科学评价和推进森林城市建设,2012年,我局制定了《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林业行业标准(标准号:LY/T 2004—2012)。2019年3月25日,国家标准委正式发布《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国家标准(标准号:GB/T 37342-2019)发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无论是行业标准还是国家标准,都高度重视森林城市建设的生态效益,从树种多样性、苗木使用、生态养护等多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城市森林树种丰富多样,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色彩的森林结构,城区某一个树种的栽植数量不超过树木总数量的20%,注重乡土树种苗木培育,使用良种壮苗,提倡实生苗、容器苗、全冠苗造林,严禁移植天然大树,避免过度人工干预,注重森林、绿地土壤的有机覆盖和功能提升等等。下一步,我局将认真严格执行《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国家标准,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在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中突出森林城市生态效益相关指标的考核,推动森林城市高质量建设。
四、关于各地在进行城市森林建设中,要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要依靠专家,根据科学试验和检测数据选择绿化树种问题
为指导各地科学推进森林城市建设,2016年,我局印发《关于着力开展森林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实施科学营林,尽量使用乡土树种、有益人体健康和吸收雾霾的树种,合理调控林分密度、乔灌草比例、常绿与落叶彩叶树种比重,注重森林绿地土壤的有机覆盖和功能恢复,增强其涵养水分、滞尘等生态功能。2018年,我局印发《全国森林城市发展规划(2018—2025年)》(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强调坚持系统建设、统筹推进的原则,要求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有机生命共同体的战略思想,将发展森林作为森林城市建设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森林对维护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特殊作用。新发布的《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国家标准,明确要求城区、乡镇建成区、农村居民点的乡土树种使用率达80%以上。下一步,我局将督促各地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发展规划》和《评价指标》的要求,在森林城市建设中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大乡土树种的种植比例,积极选育降尘滞尘强、吸收有毒气体效果好的乡土树种,让城市森林发挥出最大的生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