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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呼伦贝尔草原耕地纳入退耕还草计划的提案”复文(2019年第3585号(资源环境类211号))

2019-11-07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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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将历史形成的已垦林地、草原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范围问题
  我局历来高度重视内蒙古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在安排退耕还林还草任务时给予了重点支持。2000—2013年,安排呼伦贝尔市前一轮退耕还林任务184.1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48.6万亩、荒山荒地造林92.5万亩、封山育林43万亩;2014年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启动实施后,又于2014年、2018年分别安排荒山荒地造林2.83万亩、退耕还林3.74万亩。内蒙古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通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取得了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的显著综合效益,有效保障了祖国北疆的生态安全,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一致拥护和支持。
  经国务院同意,有关部门2014年联合印发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丹江口库区及三峡库区15—25度坡耕地。为解决新一轮退耕还林落地困难、规模偏小等问题,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12月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要求,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并认真研究在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2017年5月,国务院同意核减18个省区市3700万亩陡坡耕地基本农田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根据《总体方案》和经批准核减的陡坡基本农田,内蒙古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规模为412.4万亩,其中严重沙化耕地411万亩、陡坡耕地非基本农田1万亩、陡坡耕地基本农田0.4万亩,已经实施356.6万亩,剩余55.8万亩已于2019年安排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决策部署,统筹研究扩大退耕还林还草问题,2018年5月,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查摸底有关地区退耕还林还草需求的通知》(发改办西部〔2018〕526号);2019年3月,我局又下发了《关于调查摸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退耕还林还草需求的通知》(办退字〔2019〕66号)。内蒙古自治区按照两个通知要求报送了严重沙化耕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耕地和重点国有林区已垦林地等地类新的退耕还林还草需求。在汇总研究各省区市退耕需求并赴内蒙古自治区等地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拟上报国务院的《关于扩大贫困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目前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请示》提出,对于内蒙古自治区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已垦林地等地类,还需各地进一步调查核实,扎实做好前期工作,待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完成、条件成熟时,再报送国务院审定。有关部门认为,此类耕地的退出要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在全面查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分类施策、区别对待”的原则,分步规范有序进行。
  下一步,请内蒙古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扎实做好调查摸底,认真核实重点国有林区和主体草原区已垦林地草原的开垦面积、地块位置、开垦年代、承包经营关系等情况。我局将继续协调有关部门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三区三线”划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等工作及时研究包括呼伦贝尔市已垦林地草原在内的扩大退耕还林还草方案,争取做到应退尽退。内蒙古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也可统筹有关资金,制定相应政策,探索在急需进行生态修复的重点国有林区和主体草原区已垦林地草原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同时,对未纳入耕地范畴的已垦草原,可通过已垦草原治理项目进行生态修复。
  二、关于放宽基本农田调整政策问题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调查中对耕地按照位置、立地条件等进行细化标注,掌握林区范围内林场职工自行开垦的耕地、牧区范围内过度开垦的耕地等情况。有关部门将待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完成后,根据林区牧区开垦耕地等情况,统筹研究制定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措施。
  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对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沙化和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等,综合考虑粮食生产实际种植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结合生态退耕有序退出永久基本本田。根据检查验收和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以实际退耕面积核减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予以调整。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按照自然资规〔2019〕1号文件的要求核减内蒙古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同时,还将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科学划定“三区三线”和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各地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三、关于加大国家投入力度问题
  (一)关于提高补助标准的问题。《总体方案》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中央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补助300元),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含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中央每亩补助800元(其中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680元、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补助120元),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500元(含种苗费120元)、第三年300元。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地方提高标准超出中央补助规模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经我局积极沟通协调,财农〔2015〕258号文将退耕还草补助标准由每亩800元提高到每亩1000元;2017年6月,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下达2017年度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通知》(发改西部〔2017〕1088号)规定,从2017年起将新一轮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费补助标准由每亩300元提高到每亩400元,使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提高到了每亩1600元。
  但是,目前我国经济运行面临较大压力,中央财政紧张,有关部门认为,现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及年限,是综合考虑“三农”问题、国家财力及经济社会发展历程等各方面因素研究确定的,目前宜继续按照现有政策执行。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遵循“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尊重规律,因地制宜”等原则,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均由农民自己决定,且不再区分生态林与经济林。对于退耕还经济林的,可以增加其经营性收入;还生态林的,可以促进转移就业,增加其工资性收入。下一步,我局将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综合考虑国家财力、物价上涨等因素和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实际需要,继续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同时,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可结合自有财力,统筹整合有关资金,加大对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补助力度,巩固并扩大退耕还林还草成果。
  (二)关于出台支持退耕还林还草后续产业发展政策的问题。《总体方案》规定: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牧区退耕还草明确草地权属的,纳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各地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投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退耕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呼伦贝尔市符合条件的退耕农户可根据上述规定,分别申请国家和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或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同时,目前中央和地方有较多资金渠道支持农户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林业贷款贴息、科技推广以及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补助等,支持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可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整合相关资金用于支持退耕农户发展后续产业,在加强生态建设的同时,增加退耕农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我局将协调有关部门,继续大力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给予退耕农户更多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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