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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提案”复文(2019年第3493号(资源环境类198号))

2019-11-07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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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条例》)为主的各种法规、规章的组合,法律效力明显较低,现行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已不能满足当前我国自然保护区有效、科学管理的需要,亟需进行修订。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创新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机制被提上日程。同时,我局也启动了《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工作,将从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在《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基础上,以建立自然保护区的长效发展机制,保护我国的自然资源、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的生态安全为立法原则来推动自然保护区立法。下一步,我局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加大法律法规立改释废工作力度。在修改完善《自然保护区条例》时,统筹考虑管理体制、管理经费、处罚力度等自然保护区面临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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