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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学制定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生态补偿标准的提案”复文(2019年第1381号(资源环境类070号))

2019-11-07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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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具体举措。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要求,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进行落实,抓紧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相关工作。
  一、关于国家公园生态补偿办法及标准问题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生态保护补偿作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重要内容。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明确提出根据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需要,中央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加大基础设施、生态移民、生态廊道、科研监测、生态保护补偿等方面的投入;在整合生态保护资金基础上,中央财政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探索建立对国家公园社区居民的长效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资金补助、技能培训、就业引导、转产扶持等方式实施补偿。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自2017年以来,已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约4亿元,支持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项目。
  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17〕34号),2018年,我局组织对全国国家级公益林进行重新落界,对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内符合国家级公益林界定条件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全部纳入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范围,中央财政对国家级公益林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不断完善补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补助标准。2015年,中央财政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由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6元,2016年提高到8元,2017年进一步提高到10元。2010年,中央财政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由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提高到15元,2019年进一步提高到16元。下一步,我局将配合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积极推进完善森林、湿地、草原、荒漠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让国家公园及周边生态保护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二、关于尽快制定针对矿业、水电、生态旅游景点等对经济影响较大行业的专题生态补偿标准问题
  目前,我局会同自然资源部围绕国家生态安全,探索建立将生态保护补偿纳入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的配套制度。针对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公园和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空间,特别是生态系统极其重要、生态环境极敏感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将依据中央和地方事权,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以财政转移支付购买公益性生态产品服务的方式,对作出生态保护贡献的地区给予机会发展成本和生态保护成本补偿。
  其中,对国家公园内因政策性原因退出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价款)可遵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退还。一是《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规定,按照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对矿业权未被整合而直接注销且已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其拥有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矿业权价款应予以退还。二是《财政部 国土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规定,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和破产清算等原因注销采矿许可证的,实行多退少补。按照“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应落实国家公园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等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应协同推进,积极稳妥推进国家公园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职能配合相关部门和地方不断探索完善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大力支持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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