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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双城间绿色生态屏障工程建设的提案”复文(2019年第1686号(资源环境类077号))

2019-11-07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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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建议国家林草局尽快组织专家来天津市论证符合生态修复条件的项目,支持天津市向财政部申请发行生态债券,加快双城间绿色生态屏障区工程建设问题
  我局已收到《京津冀东南部生态屏障综合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2019年3月到天津市调研项目情况,回京后及时赴财政部反映天津市发行债券需求问题。下一步,我局将于近期组织专家对《京津冀东南部生态屏障综合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积极支持加快推进双城间绿色生态屏障工程建设。
  二、关于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天津市筛选符合申请绿色企业债券的项目尽快发行绿色企业债券问题
  2015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募集资金重点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低碳发展试点示范等12个领域的绿色项目。2018年以来,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融资,共核准发行绿色债券21支、700.4亿元。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提出“完善绿色债券的相关规章制度,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研究完善各类绿色债券发行的相关业务指引、自律性规则,明确发行绿色债券筹集的资金专门(或主要)用于绿色项目。加强部门间协调,建立和完善我国统一的绿色债券界定标准,明确发行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管安排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和相关产品,提高核准(备案)效率”。按照相关工作安排,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证监会推进统一绿色债券标准、信息披露标准等相关工作。下一步,将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加大对绿色领域金融支持力度。
  三、关于建议国家有关部委对天津市拟实施的生态水环境治理工程、污染治理工程、乡村振兴工程、创新发展与产业提升工程、旅游发展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给予中央资金支持问题
  根据《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经国务院批准,2019年财政部下达天津市地方政府债务限额5062.5亿元,比2018年增加904亿元,其中:新增一般债务限额86亿元,新增专项债务限额818亿元。天津市可以按规定程序在新增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用于双城间绿色生态屏障工程建设支出。下一步,中央财政分配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将继续加大对天津市的支持力度,支持天津市双城间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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