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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改后统筹林农利益和生态保护的提案”复文(2021年第0545号(农业水利类038号))

2021-11-1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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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重新调整公益林布局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八大区位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自2004年以来多次修订,已明确了国家级公益林依据地形地貌、生态区位等区划的具体范围要求。现实中,一些地方可能存在部分国家级公益林不是按要求区划的现象。2017年,我局会同财政部修订出台了《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国家级公益林调出补进的管理规定。《办法》规定,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以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为原则,一经调出,不得再次申请补进。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调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但对已确权到户的苗圃地、竹林地,以及平原农区的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调出。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同时,《办法》规定:“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和补进,由林权权利人征得林地所有权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调出国家级公益林开展生态影响评价,提供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和结果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述调出、补进情况,应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按照管辖范围,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上报的调出、补进情况进行查验和审核,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其中单次调出或者补进国家级公益林超过1万亩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审定,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公益林应在林地范围内进行区划,国土“三调”数据公布之后,我局将组织开展林草湿数据和“三调”数据对接融合工作,同步优化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和保护等级。

  二、关于转变公益林管理主体问题

  近年来,个别省份开展了重要生态区位非国有林赎买试点工作,逐步探索了赎买、租赁、置换等多渠道改革路径。但据有关方面反映,试点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建议相关地方结合财力审慎研究林木赎买的必要性,并统筹协调好流转程序、价格评估、权属调整、利益纠纷、赎买后管护等问题。下一步,将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持新发展理念,积极履行职能作用,指导地方加强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在财力可承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自身财力并按规定统筹整合使用资金,探索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或生态林回购等试点工作。

  三、关于提升公益林经济效益问题

  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大对国家级公益林补偿的投入规模,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集体和个人所属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6元,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同时,为支持天然商品林全面停伐,在将国有林补助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的基础上,已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16元。下一步,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森林资源管护机制,健全森林管护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我国森林资源管护,促进提高森林生态功能,推动更好提供生态产品。

  我们积极支持国土绿化工作,不断加大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力度,大力支持造林绿化、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森林资源管护与培育等,促进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各省可在资金使用范围内,按规定统筹用于包括乡村绿化在内的生态保护、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等相关工作。

  考虑到乡村绿化已有资金渠道,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明确要严格控制新设专项的要求,不宜再另行设立相关转移支付项目。各地应先利用好中央现有渠道补助资金,统筹中央转移支付和地方自有财力,推进乡村绿化工作。

  四、关于禁止公益林商业砍伐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通过对公益林实施以上保育性质的采伐,能够达到逐步提升森林质量、充分发挥生态效益的目的。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等技术规程的规定,允许对严重受害人工公益林或达到更新采伐龄的过熟退化公益林,通过带状、块状采伐方式逐步进行改造,并根据林分状况,采取封育、补植、间伐、调整树种等多种方式,提高林分质量。下一步,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精神,修订完善林木采伐相关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公益林采伐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全面放开商品林采伐问题

  2018年以来,我局结合“十四五”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推动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鼓励集体和个人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以森林经营方案为主要依据确定森林采伐限额,初步构建了以森林经营方案制度为核心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目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森林分区施策、分类经营的有关要求,我局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对不同起源、类别和经营主体的森林实行差异化的采伐管理,严格天然林、公益林、国有林的林木采伐管理,依法放活集体个人人工商品林经营,激发社会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坚持林地用途管制、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允许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人工商品林,因地制宜营造速生丰产、珍贵树种、大径级用材林和针阔混交林、复层林等,发挥林地生产潜力,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关于完善基层监管方式方法问题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明确规定,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确保权属明确、四至清楚。2011年,我局开始组织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落界上图工作,2013年完成。2017年,根据新修订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印发了《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将全国各省的国家级公益林落到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上,实施动态管理。同时,《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在区划界定过程中,对非国有林,地方政府应当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并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区划界定书;区划界定结果应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村进行公示。

  2018年以来,我局根据财政经费情况,组织开展了国家级公益林监测,掌握了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监测,强化动态监管。

  七、关于建立报备查核机制问题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正在修订,将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相关事宜作进一步规范。下一步,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研究建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管理制度,实现对木材来源合法性的有效监管,切实保护森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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