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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林业生态建设投资政策,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提案”复文(2021年第0626号(资源环境类066号))

2021-11-1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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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推行森林生态建设工程定额,探索生态建设项目预算制问题

  为合理确定和控制造林工程投资,满足造林工程建设与管理需要,近年我局制定发布《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等经济技术指标,有效加强了林业生态建设和管理。受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和中央投资规模影响,目前林业生态建设主要采取定额补助方式。

  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将人工造乔木林、灌木林、退化乔木林修复、人工种草补助标准分别提高至800元/亩、350元/亩、600元/亩、300元/亩,一定程度缓解了林业生态建设成本压力。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现行造林补助仅针对苗木等工程以资金形式进行补贴,未涵盖造林工程全部成本。对相关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到省级,不再规定造林和森林抚育的具体标准,各省份在确保完成中央下达的约束性指标前提下,可按规定统筹用于支持造林及森林抚育等工作。同时,鼓励地方积极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可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地方可按规定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自由财力加强造林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定额、经济技术指标的研究制定工作,科学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立地条件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定额标准,逐步加大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投入补助水平,推进林业生态建设高质量、精细化发展。

  二、关于积极拓展多元化投资渠道,形成全社会投资与收益良性互动局面问题

  在国土绿化工作中,我们始终鼓励和支持各地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推进国土绿化和创新投入模式,积极推进储备林建设等造林模式,实行先造后补、以奖代补、竞争性立项等方式,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一)关于适当发行林业专项债券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规定,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重大项目,融资规模要保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21年专项债券资金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对于符合条件的林业建设项目,可按程序向省级政府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二)关于利用世界银行、亚行等国外金融机构提供对林业的扶持性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问题

  我们始终积极支持利用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在内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加强长江上游林业生态建设。2020年,完成 2个长江上游林业生态建设项目签约。一是世界银行贷款的四川长江流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通过植树造林等生态系统经营,建立森林碳交易体制等,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二是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云南长江上游云南洒渔河流域生态补偿示范项目,通过加强洒渔河流域废水管理和污染管控,提升公众意识和管控能力,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改善洒渔河流域的水资源和环境状况。下一步,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程序,在综合考虑长江上游林业生态建设需求与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机构对华合作战略基础上,注重引资与引智相结合,支持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三、关于加强国家层面的专项配套政策支持问题

  (一)关于争取对特殊生态区域造林用地实行征用或长期租用,或生态赎买,由国有林场或国投公司集中建设和管护问题

  创新探索合理配置林地资源途径,尤其针对重点生态区域,对实现林地资源整体利用、规模开发具有重要意义。在不违规侵占农用地、不破坏国家耕地红线的基础上,中央鼓励各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通过租赁、置换、赎买、合作等方式维护造林用地及非国有林产权人权益,实现生态资源的多元化保护。近年来,有的省份开展了重要生态区位非国有林赎买试点工作,逐步探索了赎买、租赁、置换等多渠道改革路径。但据有关方面反映,试点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建议相关地方结合财力审慎研究林木赎买的必要性,并统筹协调好流转程序、价格评估、权属调整、利益纠纷、赎买后管理等问题。

  下一步,我局将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积极履行职能作用,指导地方加强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在财力可承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自有财力并按规定统筹整合使用资金,探索开展重点生态区位造林用地及非国有林赎买、租赁、置换等试点工作。

  (二)关于加大中央财政对长江上游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以弥补其因生态保护而带来的税源损失问题

  我们高度重视长江上游地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了多层次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一是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予以支持。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按照统一规范的办法测算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标准收支,对其标准收支缺口按照一定系数予以补助,增强相关地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2020年安排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同时,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通过明显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支出等方式,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二是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地方政府由于生态环境治理、减少污染、控制排放等削减工业项目和限制开发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标准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享受的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增加,从而形成对这些地区发展成本的自动补偿。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均衡性转移支付。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均衡性转移支付均属于财力性补助,中央财政将转移支付资金下达省级后,省级可结合本省实际,统筹用于支持生态保护治理等方面。三是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还草,扩大生态护林员规模,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加大湿地保护修复力度,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等。长江上游地区相关省(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政策框架内,按规定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探索项目管理机制和资金拨付方式,加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力度。下一步,我局将加强与财政部协调沟通,继续支持长江上游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

  (三)关于将长江(经济带)生态涵养带建设等纳入国家重大工程项目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印发《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明确提出将实施“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等九大工程,加强对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提出了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大力实施河湖和湿地保护修复、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防护林体系建设等任务。根据《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及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届时我局将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您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予以统筹研究,并持续加大对规划范围内重点区域生态修复、林业发展等工作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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