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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珠江流域自然生物资源生态恢复的提案”复文(2021年第1053号(农业水利类第121号))

2021-11-1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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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将生态恢复工作纳入“十四五”规划和林长制考核问题

  我局已将珠江流域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纳入《林业和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5年)》,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组织编制《南方丘陵山地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和《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也将珠江流域纳入规划。下一步将积极指导各省落实规划。同时,我局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制定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明确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保护率、沙化土地治理5项指标和生态保护修复、支持保障政策、监督执法体系和基层基础建设及重大案件、重大有害生物发生处置情况等纳入对各省总林长的督查考核范围,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珠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二、关于建立珠江流域生物完整性评价体系问题

  我局重点开展了三方面工作:一是组织了全国第二次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对珠江流域涉及的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湖南、江西六省开展了专项资源调查和常规调查。二是积极构建林草生态综合监测体系,将推进林草湿沙荒等及其生态系统质量状况的综合监测,全力服务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三是依托中国林科院成立了粤港澳大湾区生态保护修复科技协同创新中心,并在珠江流域范围的六个省区建立了10余个林草长期科研基地、30余个生态定位站及多个重点实验室等,对林木育种培育、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石漠化治理等领域的生态恢复技术进行研究和成果推广。“十四五”期间,我局还将根据需要在珠江流域有关区域开展物种专项调查评估,探索构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监测评价体系,支撑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的保护管理。

  三、关于加快开展全面禁捕、禁猎和生态补偿问题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渔)期;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捕猎以及其它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2016年,国家层面建立了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合力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开展打击整治破坏野生植物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破坏野生植物生存环境和违法经营利用野生植物行为。是否全面禁猎,需要当地政府依法进行科学评估后决策。

  四、关于研究制定《珠江保护法》问题

  通过立法为珠江生态保护修复提供法治引领和支撑保障,将有利于强化珠江流域生态保护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我局将关注珠江流域立法,积极配合,做好其与《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五、关于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问题

  珠江流域拥有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我局将加大宣传力度:一是以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大会为契机,大力宣传珠江流域野生动植物保护成效,宣传旗舰物种、指示性物种保护的重要意义。二是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宣传。科普湿地在调节径流、蓄洪防旱、调节气候、控制土壤侵蚀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及珠江流域红树林保护修复举措成效。三是加大国土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宣传。重点宣传我国首个珠三角国家森林城市群山体、水体综合治理等推动生态建设的经验亮点,宣传流域内国家森林城市、国家森林乡村建设的进展和成效。四是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宣传。宣传珠江流域大力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强化流域典型生态系统保护的具体举措及亮点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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