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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体系,加大国家财政投入力度的提案”复文(2021年第1163号(资源环境类126号))

2021-11-1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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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建立国家湿地保护和修复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问题

  我国高度重视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湿地保护与修复、退耕还湿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2014年以来,我局积极对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候鸟迁飞路线上的省区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已经初步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健全湿地保护财政扶持政策,并不断加大湿地保护修复投入力度。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对接中央财政,争取加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力度,推动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湿地保护修复,提高湿地生态功能。

  二、关于加大国家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问题

  近年来,国家持续推进PPP法律、政策体系建设,不断健全顶层设计,完善操作指引、绩效评价等配套制度。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PPP项目绩效评价指引、污水及垃圾处理PPP项目标准化合同文本,研究修订PPP操作指南、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强化对PPP项目规范实施的制度支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规范通过PPP模式参与湿地生态补偿等。同时切实防范借PPP之名、行变相融资之实,严格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下一步,我局将配合有关方面推进PPP条例立法进程,优化PPP项目操作流程,加强项目库动态管理,完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机制,规范咨询服务市场秩序,确保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推动PPP规范有序发展,继续引导社会资本规范参与湿地生态补偿等。

  三、关于进一步明确“补偿谁”、“怎么补”、“补多少”问题

  (一)明晰产权。2019年,自然资源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自然资源部已将湿地纳入“国土三调”范围。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根据“国土三调”成果清晰界定包括湿地在内的全国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明晰湿地的产权。

  (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对象、范围和标准。2020年,财政部会同我局联合印发《林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由地方自主确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标准和对象等。2020年,安排安徽省湿地保护修复补助4559万元,用于支持湿地保护恢复、退耕还湿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安徽省可按相关规定,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大对湿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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